年龄 | 18 周岁≤年龄≤70 周岁 |
性别 | 男女均可 |
入选标准 |
1.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中晚期肝细胞癌(HCC)患者,不适合手术或局部治疗且既往曾接受至少一种规范系统性治疗后发生进展或不耐受(系统性治疗包括但不局限于全身用化疗、分子靶向、免疫检查点抑制剂等治疗),或无力承担或拒绝标准治疗的患者; 2.基因型筛选须符合: HLA-A*02:01、02:02、02:03、02:04、02:07、02:09 或 02:16; 3.巴塞罗那分期(BCLC)B(适合肝动脉化疗栓塞术(TACE)的患者除外)/C 级; 4.Child-Pugh A 级和 B 级(评分≤7); 5.血清 HBeAg 阴性且 HBsAg 检测呈阳性(或者肿瘤组织显示HBsAg 阳性),HBV-DNA≤1×103IU/mL; 6.至少有一个可测量靶病灶(参考 mRECIST 和 iRECIST 评估标准; 7.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0-1; 8.预计生存期>3 个月; 9.器官功能良好,定义如下: Ÿ凝血功能良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凝血酶原时间延长≤4 s;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5 倍正常值上限; Ÿ总胆红素≤2 倍正常值上限; Ÿ肌酐清除率≥4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 Ÿ血红蛋白≥9.0 g/dL(90g/L); Ÿ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淋巴细胞绝对值计数≥0.4×109/L; 血小板计数≥80×109/L; 白蛋白>3.0g/dL(30g/L); 10.在研究相关程序开始之前,经解释研究内容后,自愿参与且能签署知情同意书; 11.具有生育能力且有性行为的受试者及伴侣必须愿意在治疗期间和最后一次细胞回输后 12 个月(12m)内使用一种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如双屏障避孕法;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并愿意在研究期间进行额外的妊娠检查。无生育能力定义为绝经妇女(至少停经 1 年)或双侧输卵管结扎、双侧卵巢切除或子宫全切的女性; 13.愿意且能够遵从全部的研究流程。 |
排除标准 | 1.既往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他未治愈的恶性肿瘤,原位宫颈癌、皮肤基底细胞癌等被视为可临床治愈的原位癌除外; 2.癌栓侵犯肠系膜静脉/下腔静脉或研究者判断难以控制的门脉主干癌栓; 3.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有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4.目前存在肝性脑病; 5.目前存在重度腹水(需要定期抽腹水); 6.既往化疗后有重症感染或化疗后骨髓造血恢复显著延迟(例如超过 30 天的 CTCAE≥3 级的骨髓抑制); 7.在外周血单个核细胞采集前7天内,存在需要静脉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不可控感染; 8.受试者患有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采用包括生物制剂在内的免疫抑制剂治疗;或其它基于病理学和临床诊断的显著性持续免疫排斥; 9.有器官移植病史或正等待器官移植(包括肝移植)的患者; 10.缺乏外周静脉或中央静脉通路,或存在妨碍研究样品收集的任何情况; 11.现有证据显示6个月内发生过自发性出血; 12.经研究者判断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定义为:系统药物治疗后未能将静息状态下血压基本控制在≤140/90 mmHg); 13.其他严重的可能限制受试者参加此试验的疾病(例如控制不良的糖尿病(经过治疗糖化血红蛋白(HbA1c)>8%);严重的心功能不全(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5%);目前存在需要治疗的心脏病或近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塞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肺栓塞、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脑卒中病史);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肺功能检查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60%;大便潜血阳性、胃溃疡、6个月内发生过消化道出血的患者; 14.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5.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 或 2 检测结果阳性或已知获得性免疫缺乏综合征(AIDS)的病史;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或巨细胞病毒(CMV)DNA 检测阳性或EB病毒(EBV)DNA检测阳性,或人类嗜T细胞病毒(HTLV)抗体阳性; 16.丙肝病毒(HCV)-RNA 检测阳性或甲肝病毒(HAV)IgM 或IgG 抗体阳性;或现有证据显示目前患有丁肝(HDV)或戊肝(HEV); 17.单采前 2 周内进行过针对研究疾病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外科手术治疗、介入治疗、放疗、化疗和免疫治疗; 18.既往应用过任何的细胞疗法,包括但不限于自然杀伤细胞(NK)、细胞因子诱导的杀伤细胞(CIK)、树突状细胞(DC)、细胞毒性 T 淋巴细胞(CTL)、干细胞疗法;既往接受过除靶向 HBsAg 外的 CAR-T 疗法; 19.既往接受过IL-2治疗,且发生过达到再次使用禁忌症标准的IL-2相关的不良反应,仅限于使用IL-2辅助扩增的受试者; 20.单采前 1 周内曾经使用过短效骨髓细胞刺激因子(如 G-CSF),一个月内使用过长效骨髓细胞刺激因子; 21.单采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性类固醇药物或者其他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近期或者目前使用吸入性类固醇者除外; 22.单采前 4 周内,出现其它任何原因引起的重大手术或外科治疗;单采前 2 周内,进行局麻手术(取组织标本除外); 23.对免疫治疗药物、IL-2(仅限于使用 IL-2 辅助扩增的受试者)及清淋化疗药物过敏; 24.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5.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任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