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标准 | 1 在执行任何与方案相关的程序(包括筛选评估)之前,必须获得受试者/法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且≤75岁。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疾病晚期或转移性阶段经至少一种标准系统治疗失败(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则该治疗方案将被视为一种标准治疗失败)、或者目前尚无有效的标准治疗方法、或者无法耐受或拒绝接受标准系统治疗的受试者。 4 根据RECIST v1.1,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对于之前接受放疗的患者,如果病灶可根据RECIST v1.1进行测量,并且有客观证据证明放射治疗后存在明显进展,则可将经过放疗的病灶视为靶病变。 5 ECOG性能状态得分为0或1。 6 预期生存期≥12周。 |
排除标准 | 1 对其他单克隆抗体(mAb)或双特异性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史。 2 在过去2年内存在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局部肿瘤除外,如基底细胞皮肤癌、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等。 3 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4 在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最后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治疗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不包括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对于肝细胞癌: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3周内曾接受肝脏的局部区域治疗(如经动脉化疗栓塞术、经导管栓塞术、肝动脉输注、放疗、放射栓塞或消融)。 5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6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起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可以入组。 7 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器官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8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9 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