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任何临床研究或接受过任何临床研究药物 |
2 | 若患者并发有脑转移,满足以下任意一条:a)进行性神经功能缺损、或无法控制的颅内压升高(包括恶心、呕吐、视线模糊、头疼、癫痫等); b)任何脑部病变被认为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治疗; c)需进行抗惊厥治疗; d)每日固醇类药物治疗剂量维持在2 mg以上持续使用用于控制脑转移症状。 e)任何未经治疗的> 2.0 cm大小的颅内病变。 |
3 | 活动性机会性感染或进展期(严重)感染,包括需要接受干扰素或利巴韦林治疗 |
4 | 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或试验期间需进行大型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手术) |
5 | 首次给药前6个月发生过颅内出血或中风 |
6 | 受试者具有活动性胃肠道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明显影响ZN-A-1041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因素; |
7 | 正在服用(或在试验首次给药至少1周前不能够停用)任何已知抑制或诱导CYP3A4和CYP2C8活性的药物或中药 |
8 |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心脏指标: a)按NYHA标准,III~IV级心功能不全者; b)有临床意义的血管疾病,肥大或收缩型心肌病; c)临床意义的静息心电图传导或形态异常,例如完整的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心脏传导阻滞和二度心脏传导阻滞,PR间期> 250 ms; d)需要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 e)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新发型心绞痛; f)心脏移植; g)具有增加QTc延长风险和心律不齐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直系亲属40岁以下不明原因的猝死、任何伴随药物的QT间期延长; |
9 | 在首次给药前存在由于之前治疗引起的没有缓解的大于CTCAE1级的不良事件,其中不包括脱发症 |
10 | 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 |
11 | 已知对ZN-A-1041及其代谢物或其药用辅料(不论有没有活性)过敏者; |
12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本研究的伴随疾病(如控制不佳的3级以上高血压、3级以上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
13 | 存在严重的心理或精神异常,影响受试者参加本临床研究的依从性,或其他经研究者判断有其它不适于参与研究的情况 |
14 | 需要紧急的神经外科干预的中枢神经并发症;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