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因寄生虫感染或其他原因所致的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增高者; |
2 | 不能口服片剂或疑似对盐酸杰克替尼、同类药物或其辅料过敏者; |
3 | 曾系统使用过JAK抑制剂(例如ruxolitinib/芦可替尼、tofacitinib/托法替尼、baricitinib/巴瑞替尼、filgotinib/菲格替尼、lestaurtinib/来他替尼、pacritinib/帕克替尼、Delgocitinib、Upadacitinib/乌帕替尼、Abrocitinib等); |
4 | 筛选前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病史或筛选时检查γ-干扰素释放试验结果提示潜伏结核感染者; |
5 | 筛选时存在活动性且未得到控制的病毒性感染,如HIV、HBV(HBsAg、HBeAg、HBV-DNA,三者任一阳性者)、HCV(抗HCV抗体阳性),或有任何临床症状的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感染需要治疗者,或在筛选前4周内,有单纯疱疹病毒、带状疱疹病毒感染发病史者; |
6 | 筛选时患有中度过敏性疾病史(如过敏性鼻炎、食物过敏、药物过敏等;与特应性皮炎相关过敏史除外); |
7 | 既往有精神疾病史或精神疾病遗传史或曾发生过癫痫,使用抗精神药物、镇静药物的患者; |
8 | 除特应性皮炎病史外,既往有其他结缔组织疾病,或严重心血管、肝脏、肾脏、消化道、神经、皮肤等疾病病史,或恶性肿瘤患者; |
9 | 除特应性皮炎外,筛选时患有其他影响试验结果评价的皮肤病,或筛选时皮损区存在大片纹身、胎记、皮肤瘢痕等情况; |
10 | 任何显著的临床和实验室异常,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者,包括但不仅限于:空腹血糖控制不佳(>160mg/dL或>8.9mmol/L);总胆红素或血肌酐>1.0×ULN;ALT或AST>1.5×ULN;使用两种及以上降压药物治疗且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100mmHg);影响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CTCAE v 5.0≥2级)的外周神经病变;白细胞<3.5×109/L,中性粒细胞<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85g/L者;PT或APTT>1.5×ULN或INR>2; |
11 | 在开始给药之前2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系统性使用过细胞色素P450 3A4强效抑制剂或氟康唑、伊曲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伏立康唑、奈法唑酮等。注:允许使用系统性吸收较低的局部上述用药; |
12 | 在开始给药之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已知或可能影响特应性皮炎的系统性治疗(口服或注射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药物,包括皮质类固醇类药物、钙调磷酸酶抑制剂、环孢素、霉酚酸酯、干扰素γ、硫唑嘌呤和甲氨蝶呤等;针对特应性皮炎的生物疗法、中草药)或光疗(如UVB、PUVA); |
13 | 有出血倾向,或既往1年内发生过脑溢血的患者; |
14 | 随机前4周内使用过长效抗凝药物(如华法林、达比加群等)或需要持续使用抗凝药物治疗者(≤100mg/天的阿司匹林除外); |
15 | 在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手术或筛选之前8周内接受过大手术者; |
16 | 在开始给药之前12周内,接种过活(减毒)疫苗; |
17 | 在筛选前12周内,有吸毒史或药物滥用史或者经常(>3次/周)使用镇定剂、安眠药、安定剂等成瘾性药物; |
18 | 在筛选前12周内参加过其它新药或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 |
19 | 在筛选前12周内失血≥400ml(包括外伤、采血、献血),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结束后1个月内献血; |
20 | 随机前12周内有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者,QTc间期(QTcB)>480ms的患者,或现存II度或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及其他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者; |
21 | 哺乳期的女性或拒绝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4周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患者; |
22 | 任何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临床研究的受试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