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接受过任何抗癌治疗(化疗、抗体治疗、放疗、激素治疗、生物或免疫治疗等),且仍处于给药后28天内; |
2 |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神经功能不稳定或需要通过增加类固醇的剂量来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备注: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大手术、放疗或免疫治疗,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单个有症状的病灶接受过姑息放疗; |
3 | 排除既往接受过移植的患者;但是,如果既往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的患者距离移植时间至少已过去100天,并且患者在HH2853首次给药前已从移植相关毒性中恢复,则允许参加;如果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的患者移植时间在HH2853首次给药前至少6个月,也可参加。 |
4 |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 |
5 | 目前正在使用禁用药物或预期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需要使用这些药物; |
6 | 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患者(HBsAg阳性患者且检出HBV (乙肝病毒)DNA的拷贝数≥103拷贝数或≥200 IU/ml;HCV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且HCV(丙肝病毒) RNA PCR检测结果呈阳性)。但是,药物可以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 |
7 | 伴发恶性肿瘤或既往曾患恶性肿瘤,入组时无病间期少于2年;(但基底细胞皮肤癌、宫颈CIS(原位癌)、乳腺CIS、局限性或低Gleason分级前列腺癌和< T2的膀胱癌可以纳入); |
8 | 允许同时使用治疗性华法林。但是,禁止使用没有逆转剂的抗凝剂,而低分子量肝素和直接口服的抗凝血剂除外; |
9 | 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即存在未恢复至 ≤ CTCAE 1级的任何既往治疗毒性(脱发或疲劳除外);a)如果淋巴瘤患者伴≤3级淋巴细胞减少,研究者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其入组 |
10 | 筛选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曾输注过浓缩红细胞或血小板; |
11 | 患有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 |
12 | 由于心理、家庭、社会或地理条件等原因无法依从方案; |
13 | 心脏排除标准: a)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包括心肌梗死和不稳定型心绞痛)病史,以及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支架置入术等手术史。 b)QTc F间期 > 470 msec c)现在患严重的不受控制的室性心律失常,或有此病病史。 d)过去三个月内存在心肌梗塞、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功能分类系统定义的III或IV级心力衰竭; 如果超过了3个月,则心脏功能必须在正常范围内,并且患者必须没有心脏相关症状)。 |
14 | 有证据表明存在任何严重的活动性感染且需要抗生素治疗; |
15 | 已知对在化学结构上与研究药物或其辅料相关的药物会发生速发型或迟发型超敏反应或为此类体质; |
16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17 | 避孕将排除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 a)对于女性: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妊娠试验结果应为阴性;必须处于手术绝育,绝经后(定义为至少连续12个月无月经周期)状态,或在治疗期间和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案(有2种高效避孕方式,如口服避孕药、含有杀精剂的避孕套等)。禁欲不认为是一种适当的避孕方案; b)对于男性:在治疗期间和治疗期结束后至少3个月内必须处于手术绝育状态或采用上述避孕方案。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