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往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含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胆管癌等成分。 |
2 | 有肝性脑病病史;有肝移植病史。 |
3 | 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有临床症状需要引流的胸腔积液。 |
4 | 临床上明显的腹水,定义为达到以下标准: 筛选时体格检查可以检测到腹水或筛选过程中 需要引流腹水。 |
5 | 同时感染 HBV 和 HCV(有 HCV 感染病史但 HCV RNA 阴性可认为未感染 HCV)。 |
6 | 不管严重程度如何,存在任何出血体质迹象或病史的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现任 何出血或流血事件≥CTCAE 3 级的患者。 |
7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 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经过常规抗凝治疗后血栓稳定者 除外。 |
8 | 不可控制的高血压,经最佳医学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 或舒张压>90 mmHg;高血压危象或 高血压脑病病史。 |
9 |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II-IV 级,见附录 4)或超声心动图左室射血 分数(EF)值<50%。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包括心室率大于 100 次/分钟的房颤或 房扑。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筛查时校正的 QTc>450ms(男), QTc>470ms(女)(使用 Fridericia 法计算)。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 |
10 | 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正在接受溶栓治疗。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 疗首次给药之前 10 天内)阿司匹林(>325 mg/天)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 洛他唑治疗、需要监测 INR 的抗凝药物(如华法林)。 |
11 | 既往接受过任何抗 PD-1 抗体、抗 PD-L1/L2 抗体、抗 CTLA4 抗体,或其他免疫治疗。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