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龄18~75岁,性别不限;
2、 ECOG PS≤1;
3、预期生存期≥3月;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ⅢB/Ⅳ期(根据AJCC癌症分期系统第8版)复发性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口咽部、口腔、下咽部或喉部等)且不适合局部根治性治疗(单纯手术/放疗或联合化疗)的受试者;
5、可提供新鲜或存档的肿瘤组织(≤3年),用于PD-L1表达检测;
6、 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a.如果接受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手术和/或放疗后)辅助或新辅助治疗结束后3~6个月内出现复发或转移,则该受试者符合要求;
b.如果辅助或新辅助治疗结束后6个月以上出现复发或转移,且在随后的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治疗期间进展,则该受试者符合要求;
7、根据RECIST v1.1(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存在一个CT或MRI可测量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或仅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8、除脱发和疲劳之外,先前抗肿瘤治疗的所有毒性缓解至1级(CTCAE v5.0)或基线;允许先前抗肿瘤治疗导致的毒性在预期内不会解决且有长期持续后遗症(例如:铂类治疗后的神经病变)的受试者入选;
9. 育龄女性必须为非哺乳期且在随机分组前1周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此外所有受试者(无论男性或女性)还必须同意在入组开始使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6个月内避孕;
10. 在随机分组前2周内评估基线检查结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 g/L。
b.肝功能:ALT≤3×ULN(肿瘤肝脏转移者≤5×ULN);AST≤3×ULN(肿瘤肝脏转移者≤5×ULN);TBIL≤1.5×ULN或Gilbert综合征受试TBIL<2.5×ULN(3.0 mg/dL);
c.肾功能:血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
1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