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资格的患者必须年满 18 岁或以上或按照当地法规,且年龄小于 80 岁;
2、 患有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不适合局部治愈性治疗方案)或转移性头颈部鳞 状细胞癌的患者,其先前铂类药物化疗失败,并且通过免疫组织化学 (IHC) 染 色确定 PD-L1 表达的阳性联合分数 (Combined Positive Score, CPS) ≥ 1;(用于 病理学研究的组织应使用首次研究药物输注前 3 个月以内采集存档组织,允许使用采集时间大于 3 个月的存档组织。如果没有组织样本,则患者必须同意进行重复活检。)
3、 病灶必须可使用 RECIST 1.1 版评估;
4、 研究入组时的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 (ECOG) 体能状态 ≤ 1;
5、 能够提供知情同意书;
6、 预期寿命超过三个月;
7、 适当的血液功能,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00/mm3;血红蛋白 (Hb) 水平 ≥ 9 gm/dL;血小板计数 ≥ 100,000/mm3;
8、 适当的肝功能,定义为:总胆红素水平≤ 正常值上限 (ULN) 的 1.5 倍;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水平 ≤ 2.5x ULN(对于已知肝转移患者,则 AST 和 ALT ≤ 5x ULN);
9、 适当的肾功能,定义为: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 ≥ 50 mL/ 分钟。在极端体重(体重指数 [BMI] < 18.5 或 > 30)的患者中,采用肾脏病饮食改良 (MDRD) 公式计算得出肾小球滤过率 (GFR) ≥ 50 mL/min 估计值是可接 受的;
10、 适当的心脏功能,定义为:通过多门控采集 (MUGA) 扫描或心脏超声检查测量, 左心室射血分数 (LVEF) ≥ 50%;
11、 如果有生育能力,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2、 第一次输注试验用药品距既往重大手术、既往细胞毒性化疗或既往接受其他试验用药物(或医疗器械)或治愈性放疗至少 28 天,且距针对靶病灶姑息放疗至少 28 天;
13、 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要求的程序,必须同意提供肿瘤组织进行程序性细胞死亡受体 1 (PD-L1) 表达分析、EGFR 突变状态和生物标志物评估。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