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出生时有产程异常、窒息抢救史; |
2 | 曾有手足口病病史,或曾接种过EV71疫苗; |
3 | 有惊厥、癫痫、脑病和精神病等病史或家族史; |
4 | 先天畸形、发育障碍或严重的慢性疾病(如唐氏综合症、糖尿病、镰刀细胞贫血或神经疾患、格林巴利综合症); |
5 | 既往有任何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休克、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 |
6 | 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或父母、兄弟姐妹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 |
7 | 哮喘病史,血管神经性水肿,糖尿病或恶性肿瘤史; |
8 | 甲状腺切除史,或过去12个月内由于甲状腺疾病需要治疗; |
9 | 经过医生诊断的凝血功能异常(如凝血因子缺乏,凝血性疾病,血小板异常)或明显青肿或凝血障碍,可能造成肌肉注射禁忌者; |
10 | 无脾,功能性无脾,以及任何情况导致的无脾或脾切除; |
11 | 近7天内各种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 |
12 | 过去6个月内有过免疫抑制剂治疗、抗过敏治疗、细胞毒性治疗、吸入皮质类固醇(不包括过敏性鼻炎的皮质类固醇喷雾治疗,急性非并发皮炎的表面皮质类固醇治疗); |
13 | 接受试验疫苗前3个月内接受过血液制品; |
14 | 接受试验疫苗前1个月内接受过其他任何研究性药物或疫苗; |
15 | 15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
16 | 7天内接种过亚单位疫苗或灭活疫苗; |
17 | 过去3天内曾有高热(腋下体温≥38.0℃)者; |
18 | 现患急性发热性疾病及传染病; |
19 | 研究者认为有可能影响试验评估的任何情况。 |
20 | 以上第1-19条为首针排除标准 |
21 | 接种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 |
22 | 接种后出现与疫苗相关的伤残、危及生命等严重不良事件,且研究者判定需终止观察; |
23 | 研究者认为有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的其他情况; |
24 | 受试者要求退出临床试验; |
25 | 研究者认为有可能影响试验评估的任何情况。 |
26 | 以上第21-25条为第2剂排除标准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