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干燥综合征与构成患者主要疾病的另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相重叠,比如中重度活动性系统性红斑狼疮,存在抗双链DNA 抗体(anti-dsDNA)阳性和肾脏受累,或其他影响ESSDAI 维度评分能力的器官受累;影响ESSDAI 特定维度评分能力的活动性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硬化;任何其他伴发的活动性结缔组织疾病(如:狼疮性肾炎、大血管炎、Sharp 氏综合征、混合性结缔组织病),需要试验范围以外的免疫抑制治疗,且会影响SjS 器官维度评估 |
2 | 使用了其他试验用药物,且使用时距离基线在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或在基线前30天内(适用于小分子药物)、或直到预期药效学效应 (PD) 已回归到基线值(适用于生物制剂),以其中较长者为准;如当地法规要求则需要更长时间 |
3 | 筛选前12 个月内服用利妥昔单抗或其他B 细胞耗竭药物。如受试者既往曾经服用了此类药物,其B 细胞计数应在正常范围 |
4 |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当前使用剂量> 15mg/d 或在基线前2 周内有剂量变更 |
5 | 基线期前的6 个月内接受过以下任意一项既往治疗CTLA4-Fc Ig(阿巴西普);抗TNF-α mAb;静脉Ig;血浆置换;i.v.或口服环磷酰胺; i.v.或口服环孢素A |
6 | 基线期前的3 个月内不允许使用改善病情的抗风湿药(DMARD)或激酶抑制剂,但以下情况除外硫唑嘌呤(最高150 mg/天);甲氨蝶呤(最高 25 mg/周)或羟化氯喹(最高400 mg/天)或氯喹(最高250 mg/天);对在基线前持续服用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或羟化氯喹/氯喹超过3 个月、且剂量等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患者,如剂量在研究期间维持稳定,则也被视为是合格受试者。如患者在研究入组前终止硫唑嘌呤给药,则需要经历至少30 天的洗脱期才能进行随机分组。 |
7 | 需要定期使用已知会导致主要副作用如口干/眼干的药物,以及在筛选前至少30天未按稳定剂量服用的药物,或使用任何预计会在研究期间改变治疗方案的药物。 |
8 | HIV、丙型肝炎、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阳性)如HBsAg 阴性而核心抗体(nti-HBc)阳性,患者可入组研究,前提是HBV-DNA 为阴性,且在研究过程中需监测患者的HBsAg 和HBV-DNA。 已知或疑似有持续性、慢性或复发性感染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机会性感染(如:结核病、非典型分支杆菌、李斯特菌病或曲霉病)。 |
9 | 在基线前6 周内有减毒活疫苗的接种史或在研究治疗期间的任意时间点有接受疫苗 接种的要求。 |
10 | 在筛选前8 周内经历重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结束前进行手术。 |
11 | 参与研究受试者有提示重大安全性风险的ECG 异常诊断史或目前被诊断为ECG 异常:伴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和有临床意义的二度或三度无起搏器房室传导(AV)阻滞;已知有QT 间期延长综合征或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家族史;静息心率(12 导联ECG 检测)<50 bpm;治疗前(筛选期)静息QTcF ≤ 450 msec(男性)或≥ 460 msec(女性)或QTc间期无法测定 |
12 | 使用了已知能延长QT 间期的药物,除非这些药物能在研究期间彻底停用 |
13 | 有重大出血风险或凝血紊乱,包括但不限于:a. 曾有/现有血栓症或血栓栓塞事件,或出现血栓或血栓栓塞事件的风险增加 b. 要求使用除乙酰水杨酸(最多100 mg/d)以外的抗血小板或抗凝剂药物(如:华法林、氯吡格雷或新型口服抗凝血剂-NOAC)c. 有胃肠道、脑内出血或其他被视为重度出血事件的既往史,如因使用非甾体抗炎药(NSAID)引起的出血 |
14 | 包括哮喘或炎症性肠病在内的疾病未得到控制,通常需要口服或注射皮质激素治疗疾病复发 |
15 | 5年内曾罹患任何一种器官系统的恶性肿瘤(皮肤处的局灶性基底细胞癌除外),无论是否接受治疗,无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迹象 |
16 | 结节病病史 |
17 | 曾经对任何一种研究药物或其辅料过敏、或者对相似化学类别的药物过敏 |
18 | 筛选时的实验室检查值为:血红蛋白水平低于10 g/dL;白细胞总计数少于3000/μL; 血小板少于100000/μL;中性粒细胞计数≤ 1500/ μL |
19 | 妊娠或哺乳(授乳)妇女,妊娠定义为女性在受孕后,直到终止妊娠前的状态,通过阳性的hCG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
20 | 育龄妇女,定义为生理上具有妊娠能力的所有妇女,除非受试者在研究药物给药期间以及停止给药后的5天内使用了高效的避孕方法 |
21 | 在服用试验药物期间以及停用试验药物后的5天内不愿在性交时使用避孕套的性生活活跃的男性。要求所有性生活活跃的男性参与者使用避孕套,以避免使伴侣受孕并避免通过精液将试验药物传递给伴侣。此外,男性参与者不得在上述特定时间段内捐精。 |
22 | 曾经接受或正在接受肝脏疾病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或慢性肝炎、肝硬化或肝功能衰竭、或筛选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水平或凝血酶原标准化比值(INR)超过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 |
23 | 曾患与SjS 无关的肾疾病或筛选时肌酐水平超过ULN 的1.5 倍。 |
24 | 研究者认为的任何可能因患者参与本研究而产生危害的外科、医学、妇科(如月经过多)、精神或其他身体疾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