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药物治疗或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距离上次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中草药)未达到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
2 | 既往局部放疗结束时间距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周,或既往超过30%的骨髓照射或大面积放疗结束时间距研究药物首次给药<4周; |
3 | 既往接受过溶瘤病毒或其他基因治疗; |
4 | 既往接受过IL-12联合抗PD-1/PD-L1抗体治疗的患者; |
5 |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除诊断以外的大型外科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
6 | 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时,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0或1级水平(CTCAE v5.0版)(脱发除外); |
7 | 原发性脑肿瘤患者或脑转移患者; |
8 |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12个月内有癫痫发作史; |
9 | 口唇疱疹发作期的患者; |
10 | 合并不可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律不齐或任何其他不能进行手术的疾病; |
11 | 存在持续或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肺结核、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非阴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阳性;(1.HBsAg和/或HBcAb阳性的受试者,需同时获取这些受试者的HBV DNA结果,只有HBV DNA≥104 copies/ml或≥2000IU/mL时才不符合参与研究的条件;2.HCV抗体阳性的患者只有HCV RNA的检测结果阳性时才不符合参与研究的条件。) |
12 | 既往对HSV-1,IL-12或抗PD-1抗体等类似的生物成分具有过敏反应病史者,或已知对T3011处方中任何组分存在过敏反应者; |
13 |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或相关症状或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者; |
14 |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皮质类固醇药物(>10 mg /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全身治疗的患者;需要吸入或外用类固醇、肾上腺类固醇替补治疗(>10 mg/天的泼尼松或同等剂量)的受试者在没有活动期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符合入选条件; |
15 | 首次给药前5年内曾患本研究中治疗的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除非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原先的肿瘤已被治愈或在本研究中不会转移或造成患者死亡者; |
16 | 需要在研究期间使用抗单纯性疱疹病毒(Herpes Simplex Virus,HSV)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阿昔洛韦、瓦拉昔洛韦、喷昔洛韦、泛昔洛韦、更昔洛韦、福昕卡内、西多福韦等); |
17 | 患者计划在参加研究期间接受除试验药物以外的抗肿瘤治疗(包括抗肿瘤中草药治疗); |
18 |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疾病; |
19 | 患者在签署知情同意前一年内,经常使用毒品(包括“娱乐性使用”)或有药物滥用(包括酒精)史; |
20 |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本试验期间怀孕或生育; |
21 | 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计划开始在使用本研究试验药物治疗前1个月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
22 | 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肿瘤包围颈动脉等主要血管结构、肿瘤与重要神经血管结构、气道相邻或肿瘤位于具有不良事件高风险或不适合瘤内注射位置。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