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接受过抗CD38单克隆抗体治疗 |
2 | 接受过CAR-T细胞疗法治疗 |
3 | 曾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
4 | 淀粉样变性、浆细胞性白血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外周血中有≥20%的浆细胞,或绝对浆细胞计数≥2×109/L)或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或POEMS综合征 |
5 | 原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接受任何治疗都没有出现微小缓解或无任何程度的缓解); |
6 | 已知对来那度胺耐药:既往受试者在接受来那度胺治疗过程中出现疾病进展,或者来那度胺治疗(至少2个周期)结束后60天内疾病进展;未接受来那度胺充分治疗(不足2个周期)的受试者不被认为是来那度胺耐药。 |
7 | 已知不能耐受来那度胺治疗的受试者 |
8 |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受试者接受过抗骨髓瘤治疗(放射治疗不属于此范围),且间隔时间在2周内或在治疗药物的5个药代动力学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包括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累计超过相当于泼尼松140mg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在治疗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等疾病时,短期使用了皮质类固醇除外); |
9 | 在首次用药前3年内有除多发性骨髓瘤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已治愈且3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如皮肤鳞状细胞癌和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
10 | 经临床症状和/或影像学检查和/或病理学检查证实的多发性骨髓瘤侵犯中枢神经系统(CNS); |
11 | 首次用药前28日内进行过血浆置换; |
12 | 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第1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60%(预计值)。怀疑患有COPD的受试者必须进行FEV1检测,若FEV1<60%(预计值)必须排除; |
13 | 已知过去5年内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续性哮喘(美国国家心脏、肺和血液研究所NHLBI哮喘严重程度表)的受试者,或目前患有不可控哮喘(任何分类); |
14 | 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感染。筛选时需要进行肝炎血清学检测:如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为阳性,则应排除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呈阳性,在入组前如果HBV-DNA≥500cps/ml或100IU/ml,则应排除受试者; 如果丙型肝炎抗体呈阳性,则需进行RNA PCR检测,并确认其在入组前的结果呈阳性,则应排除受试者; |
15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反应阳性 |
16 | 有临床重大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1、距首次给药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或可能影响心脏功能的不稳定疾病,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控制不佳的心绞痛、心功能不全(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的心功能分级标准,心功能Ⅲ级及以上);2、筛选期出现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或不可控制的心律不齐,除非研究者认为以上情况对本次试验无影响;3、筛选期时12导联ECG显示基线校正后的QT间期QTc(本研究QTc间期必须按照Fridericia公式(附件8)进行校正>470 msec; |
17 | 已知对来那度胺、皮质类固醇、单克隆抗体或人类蛋白或此类药物制剂中的辅料过敏, 或已知对哺乳动物源制品过敏的受试者; |
18 | 在既往治疗的副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恢复;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第5.0版,所有副作用未缓解至1级或1级以下 |
19 |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
20 | 首次用药前4周内,曾经参加过临床试验(包括研究性疫苗)治疗或曾使用侵入性的研究性医疗器械,或现正在入组某项干预性调查研究; |
21 | 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2周内有重大手术(例如,需要全身麻醉),或处于术后恢复期且经研究者判断将对试验造成影响,或在计划参加研究期间有手术安排(计划在局部麻醉下实施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 |
22 | 存在已知或怀疑不能够遵守研究方案的情况(例如,酗酒、药物依赖或心理障碍),或可能干扰研究程序或结果的任何并发医疗状况或精神状况或疾病(例如,活动性感染以及急性弥漫性肺疾病(需经胸部X线或CT扫描确认排除)、未控制的糖尿病和高血压),或按照研究者的意见对于参与本研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受试者;或存在研究者认为参加本研究并非其最佳选择(例如损害健康)或者影响、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评估的病症。 注:研究者应确保受试者在筛选时符合所有研究入组标准。如果在筛选后至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受试者的临床状态发生改变(包括任何可用实验室检查结果,或者收到了更多医疗记录),而不再符合所有入组标准,那么该受试者将被排除,不能参加该研究。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