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存在由于非病理性近视的其他原因造成的CNV。 |
2 | 试验眼有干扰视力检测或眼前段评估(包括眼底照相)的非完全性瞳孔扩张或显著间质混浊。 |
3 | 任何眼存在活动性眼部感染。 |
4 | 在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进行过全视网膜或局灶/网格激光光凝术或外粒子束放疗或经瞳孔温热疗法或vPDT。 |
5 | 在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试验眼做过眼内手术。 |
6 | 任何眼在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玻璃体内注射皮质类固醇药物治疗。 |
7 | 具有临床意义的,未获得控制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QTc间期≥450 ms或心电图检查异常且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 严重的药物不能控制的糖尿病(CTCAE-分级≥3级); 在首次服药前12个月内出现中风或首次服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短暂性脑缺血;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冠状动脉重建。 |
8 | 既往使用过CYP3A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的患者停药时间距离CM082首次给药时间<5个药物半衰期(停药时间超过14天的除外)。 |
9 | 活动性乙型肝炎(血清HBV DNA≥500IU/ml)、丙肝抗体阳性、HIV抗体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
10 | 吞咽功能障碍、活动性胃肠道疾病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疾病。 |
11 | 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参加过药物临床试验。 |
12 | 对研究药物辅料过敏者。 |
13 | 有生育需求并在研究期间和治疗结束后至少3个月不能使用有效方法避孕的患者(除节育后的男性患者或节育、绝经后的女性患者外)。 |
14 | 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不能使其完成研究的因素。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