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已知对任何一般药物尤其是非诺贝特、其他贝特类、大豆卵磷脂、花生、花生油或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中的任何成分有明显过敏反应 |
2 | 任何已有/已知的临床重要疾病,如肝胆和胰脏疾病、肾病、泌尿道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肌肉骨骼疾病、皮肤科疾病和/或精神科疾病 |
3 | 任何已有/已知乳糖和/或半乳糖不耐受、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 |
4 | 已知对光过敏(由阳光或紫外线照射引起的过敏反应)或对药物有光毒性反应(对阳光或紫外线照射造成的皮肤损伤) |
5 | 已知患有个人或家族遗传性肌肉疾病 |
6 | 受试者在第一次服用试验用药品之前, 利用Cockcroft 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估算值(eCrCl) ≤80毫升/分钟 |
7 | 在第一次服用试验用药品之前, ALT和AST数值高于正常范围的上限 |
8 | 研究者认为可能危及受试者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条件或疾病 |
9 | 在第一次服用试验药品之前14天内和整个研究期间服用任何药物,包括疫苗、维生素、中草药补充剂和激素类避孕药/贴片/注射剂。例外情况包括外用药或无全身作用的眼药 |
10 | 有吞咽困难,尤其对口服药物 |
11 | 在第一次服用试验药品之前3个月内曾参加过任何涉及使用任何试验药品的临床试验 |
12 | 在第一次服用试验药品之前3个月内曾献血 |
13 | 在第一次服用试验用药品之前处于哺乳期或妊娠测试结果为阳性的女性受试者 |
14 | 不经常居住在香港或最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包括饮食和运动)近期有显著改变 |
15 | 在试验期间拒绝食用研究地点提供的标准餐(包括餐后试验的试验餐) |
16 | 在第一次服用试验用药品之前14天内曾经参与剧烈运动,或者在研究期间不愿意终止剧烈运动 |
17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3个月内经常性摄入大量含黄嘌呤的饮料,如咖啡、茶、巧克力、可乐或其他含咖啡因的饮料,定义为每天饮用多于6杯 |
18 | 拒绝从筛选期至第一期出院后,控制摄入含黄嘌呤的饮料至每天最多2杯,并在从给药之前48小时开始至第一周期和第二周期出院后的第二天期间避免饮用含黄嘌呤的饮料 |
19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3个月内经常性摄入含酒精的饮料而且每个星期超过14个单位(1个单位= 360毫升啤酒;150毫升红酒;45毫升蒸馏酒) |
20 | 拒绝从筛选期至第一期出院后,控制摄入含酒精的饮料每天最多1个单位,并在从给药之前48小时开始至第一周期和第二周期出院后的第二天期间避免饮用含酒精的饮料 |
21 |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3个月内经常性吸烟而且每天吸烟多于3支 |
22 | 拒绝在筛选期以及给药期间避免吸烟 |
23 | 过去5年内有药物(酒精或非法药物)滥用/成瘾史,或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3个月内曾使用过非法药物,或在第一次服用试验用药品之前的尿液药物测试和酒精呼吸测试呈阳性 |
24 | 有任何问题导致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