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鳞癌患者(包括腺鳞癌患者)有以下情况的应排除:①空洞型肺癌且在放疗期间出现过CTCAE5.0 ≥2级的肿瘤相关出血事件。②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咯血症状且最大日咯血量≥2.5 mL的患者,以及其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者。 |
2 | 既往接受了安罗替尼、阿帕替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舒尼替尼、索凡替尼、瑞戈非尼、呋喹替尼、贝伐珠单抗等抗血管生成药物或其他PD-1/PD-L1/ CTLA-4抗体治疗或其他针对PD-1/PD-L1/ CTLA-4的免疫治疗; |
3 | 其他单克隆抗体给药后出现重度超敏反应者; |
4 | 5年内患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前列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
5 | 混合小细胞和非小细胞肺癌的病理类型; |
6 | 已知存在EGFR突变的患者; |
7 | 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如以下,但不局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肠炎、血管炎,肾炎;患者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学干预的哮喘则不能纳入);但以下患者允许入组: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经替代治疗甲状腺功能正常的甲减; |
8 | 在前期放化疗后,存在尚未完全缓解的CTCAE5.0 ≥2级(本文所出现的不良反应分级,如未特殊说明,均默认为CTCAE 5.0标准)的治疗毒性;放化疗引起的听力损失、脱发、外周感觉神经障碍和疲劳除外; |
9 | 目前存在CTCAE5.0 ≥2级的肺炎; |
10 | 需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本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
11 |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者; |
12 | 存在证据证实的活动性出血,或不明原因的血红蛋白持续性下降。应推迟其筛选/入组,直到出血停止且研究者判断安全; |
13 |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 ≥CTCAE5.0标准 3级的患者;应用抗凝剂或维生素K拮抗剂如华法林、肝素或其类似物治疗的患者;在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的前提下,允许以预防目的使用小剂量华法林(≤1mg/d),小剂量肝素(≤1.2万U/d)或小剂量阿司匹林(≤100mg/d); |
14 | 首次给前药4周内,存在未愈合创口、骨折、胃及十二指肠活动性溃疡、溃疡性结肠炎等消化道疾病或未切除的肿瘤存在活动出血,或研究者判定的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穿孔的其他状况;或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的患者(不包括血管通路手术);或接种过预防疫苗或减毒疫苗。 |
15 |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及肺癌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治疗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系统性全身治疗; |
16 | 有器官或血液系统移植病史; |
17 | 存在临床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
18 |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包括: ①血压控制不理想的(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90mmHg)患者;②首次给药6个月内出现血栓性事件、脑缺血发作、心梗、≥2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或需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QTc≥480ms); ③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5.0 2级感染),结核患者;④已知有临床意义的肝病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已知为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必须排除活动性HBV感染,即HBV DNA阳性(>2500拷贝/mL或者>500IU/mL);已知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且HCV RNA阳性(>1×103拷贝/mL),或其它失代偿性肝病、慢性肝炎需接受抗病毒治疗;⑤HIV检测阳性,梅毒检测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TPPA)阳性且快速血浆反应素(RPR)阳性;⑥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 ≥10mmol/L); ⑦尿常规提示尿蛋白 ≥++,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 >1.0 g者; |
19 | 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患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
20 |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