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往已知或怀疑对单硝酸异山梨酯或其辅料成分或其他化学结构相似的药物过敏者或严重的过敏体质者(已知对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成份的药物或三种及以上食物过敏)。 |
2 | 既往有晕血/晕针史及不能耐受静脉采血者。 |
3 | 既往有严重的头痛、偏头痛病史或有体位性低血压病史、或者筛选时出现体位性低血压者。 |
4 | 合并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异常者。 |
5 | 既往或合并有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如运动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血液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等疾病)、精神障碍者。 |
6 | 合并可能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和安全性数据解释的疾病,或可使依从性降低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疾病: ?合并炎症性肠病、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胃肠道/直肠出血、持久性恶心或其它具有临床意义的胃肠道异常者; ?吞咽困难者; ?既往有较大的胃肠道手术史(比如: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胃旁路术、胃分割术或胃囊带术、胆囊切除术,但阑尾炎手术和脱肛手术除外); ?筛选时具有临床意义的肾病或肾功能受损病史或证据; ?筛选时肝病或具有临床意义的肝功能受损的证据(如活动性肝病,包括原因不明的肝脏转氨酶持续升高); ?筛选时尿路梗阻或尿排空困难。 |
7 | 丙肝抗体(HCV-Ab)、梅毒螺旋体抗体(Anti-TP)、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HIV-Ab)检查结果为阳性者。 |
8 | 乙肝五项检查结果经研究者判定显示具有临床意义的肝病或其他证据者。 |
9 | 每周期给药前48小时内至试验住院期间内不能禁止服用特殊饮食包括芸香科柑橘亚科(如葡萄柚、柚子、橙子、橘子)、高黄嘌呤类(如动物内脏、鱼类)、巧克力等饮食,含咖啡因、酒精的饮品等、剧烈运动或吸烟,以致可能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者。 |
10 | 给药前2周内使用过任何药物或保健食品者。 |
11 | 试验前3个月内每日吸烟超过5支或者在整个住院期间不能放弃吸烟者。 |
12 | 试验前3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平均每天超过2个单位酒精(1单位=360ml啤酒或4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或入组时酒精呼气试验呈阳性者。 |
13 | 试验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400ml者,或计划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 3 个月内献血≥400ml者。 |
14 | 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并使用了试验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干预者。 |
15 | 试验前3个月内服用过毒品或12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者或筛选时尿药筛查试验呈阳性者。 |
16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
17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者。 |
18 | 受试者可能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研究或研究者判断的其他不适合参加该项临床研究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