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具有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其中包括遵守ICF和本CSP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儿科队列:需要获得父母/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其中可能包括知情赞同过程中签署相应文件的儿科受试者。 |
2 | 实施任何强制要求的研究特定程序、采样和分析前,签署书面ICF并注明日期。儿科队列:如适用,强制要求父母/法定监护人签署研究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以及儿科签署知情赞同书。对于在临床研究期间达到法定知情同意年龄的受试者而言,可能需要通知其签署新的知情同意书 |
3 | 所有研究受试者须被确诊为(i)NF1(NIH Consensus Development Conference Statement 1988)且(ii)不能手术的PN。除PN外,受试者必须至少满足一项其他NF1诊断标准(NIH Consensus Development Conference Statement 1988):-青春期前的受试者出现六个或六个以上最大直径>5 mm的牛奶咖啡斑或青春期后的受试者出现六个或六个以上最大直径>15 mm的牛奶咖啡斑;-腋窝或腹股沟区出现雀斑;-视神经胶质瘤;-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立舍氏瘤(虹膜错构瘤);-出现独特的骨性病变,例如蝶骨发育不良或胫骨假关节; -患有NF1的一级亲属。PN定义为沿着神经纵长生长并可能涉及多个神经束和分支的神经纤维瘤。在出现一致的临床和影像学结果时,无需经组织学确认肿瘤。但如果在临床上疑似出现PN恶性退化,则应考虑进行组织学确认。不能手术的PN定义为由于PN包裹或接近重要结构、具有侵入性或血管密集性,而无法在没有实质性发病风险的情况下经手术完全切除的PN。 |
4 | 良好的血液学功能定义为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红蛋白≥9 g/dL以及血小板计数≥100×109/L。受试者在筛选评估前7天内不得接受生长因子支持和血小板输注支持。 |
5 | 良好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1.5×ULN,但患有吉伯氏病(≤2.5×ULN)的受试者除外。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