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托伐普坦或其辅料有过敏史者;或过敏体质:如对两种或以上药物、食物过敏者; |
2 | 在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者计划在整个试验期间进行手术者,及凡接受过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 |
3 | 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哮喘史、血液和淋巴系统、免疫系统、肾脏、肝脏、胃肠道、呼吸系统、代谢及骨骼等系统疾病者; |
4 | 有吞咽困难或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 |
5 | 患有任何增加出血性风险的疾病者,如急性胃炎或活动性溃疡伴出血、具有临床意义的血小板减少或贫血,以及有活动性病理性出血或有颅内出血病史者; |
6 |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有晕针、晕血史者; |
7 | 对口渴不敏感或对口渴不能正常反应者; |
8 | 有排尿困难者; |
9 | 给药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或使用过任何毒品者; |
10 | 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或器械临床试验,并服用试验药物或使用试验器械者; |
11 | 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包括成分血或大量失血(≥200mL,女性生理期失血除外),接受过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者;或计划在整个试验期间献血或血液成分者; |
12 | 受试者(女性)处于妊娠期、哺乳期; |
13 |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与托伐普坦有相互作用的药物者(例如CYP3A抑制剂、CYP3A诱导剂、P糖蛋白诱导剂、P糖蛋白底物等); |
14 | 给药前2周内使用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或中草药或保健品者; |
15 | 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 |
16 | 筛选前3个月内每日平均吸烟量大于5支,或整个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
17 | 筛选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酒精≈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酒精含量为12%的葡萄酒),或整个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
18 | 在筛选前1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富含咖啡因的饮料(8 杯以上,1 杯=250 ml)者,或不同意整个试验期间禁止饮用茶、咖啡和或富含咖啡因的饮料者; |
19 | 在给药前4周内已经开始了显著不正常的饮食(如高钾、低脂、节食、低钠等); |
20 | 受试者在给药前48h内进食过可能影响药物药代动力学的特殊饮食(包括火龙果、芒果、槟榔、柚子、酸橙、杨桃、巧克力或由其制备的食物或饮料,或含咖啡因、黄嘌呤、葡萄柚(西柚)成分的食物或饮料等),或不同意整个试验期间禁止进食以上产品者; |
21 | 乳糖不耐受者; |
22 |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
23 | 生命体征检查有异常,且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者; |
24 | 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任何项目异常并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者; |
25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人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或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有临床意义者; |
26 | 女性受试者血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 |
27 | 酒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0.0mg/100ml者; |
28 | 毒品筛查阳性者; |
29 | 在使用临床试验药物前发生急性疾病者; |
30 |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