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已知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侵犯的淋巴瘤受试者; |
2 | 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 |
3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但不限于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曾接受过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者; |
4 |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者; |
5 | 既往治疗引起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CTC AE 1级者; |
6 | 首次用药前7天内接受过系统性类固醇激素的治疗,但以下情况除外:①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②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等;; |
7 |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系统性抗肿瘤药物治疗; |
8 |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射治疗; |
9 |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未愈合的明显创伤性损伤; |
10 |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6个月内曾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
11 |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II级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死、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参考附件三)、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等; |
12 | 筛选期流行病学检测结果显示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时:HBsAg阳性且HBV DNA超出正常值上限;Anti-HCV阳性; |
13 |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
14 | 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