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发性脑肿瘤,未经治疗或症状性脑转移和软脑膜疾病。 |
2 | 在最近2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 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治疗的恶性肿瘤,在入组之前无已知活动疾病≥ 2年,且主治医师认为复发风险低。● 经过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黑痣,且没有疾病证据。● 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且没有疾病证据。● 经过充分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且没有疾病证据。● 前列腺上皮内瘤变,且没有前列腺癌证据。● 经过充分治疗的尿路上皮乳头状非侵袭性癌或原位癌。 |
3 | 实体器官移植史。 |
4 | 在研究第1日前28天内接受重大手术。 |
5 | 既往曾接受抗程序性死亡-1(PD-1)、抗PD-L1、CTLA-4或其他检查点抑制剂药物治疗。 |
6 | 在研究第1日前21天内曾接受抗肿瘤治疗(放疗、化疗、抗体治疗、分子靶向治疗或试验药物)。备注:允许姑息性放疗。 |
7 |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种活疫苗。 |
8 | 目前正在接受或在第1日前14天内接受免疫抑制皮质类固醇治疗,定义为每日>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允许使用没有全身性作用或具有极小全身性作用的皮质类固醇(例如局部或吸入)。 |
9 | 目前正在另一项试验性器械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或自从结束另一项试验性器械或药物研究的治疗到研究第1日不到21天。 |
10 | 有间质性肺病或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的证据。 |
11 | 任何免疫相关结肠炎的历史。对于传染性结肠炎,如果存在充分治疗和临床恢复的证据并且自诊断结肠炎后至少观察到3个月间隔,则允许入组。 |
12 | 有对抗体治疗的过敏反应或急性超敏反应的历史。 |
13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非阴性。 |
14 | 患有已知活动性乙型肝炎(例如:乙型肝炎抗原[HBsAg]反应)或丙型肝炎(例如,检测到HCV RNA[定性])。 |
15 | 受试者目前存在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16 | 活动性或任何自身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的病史。允许患有I型糖尿病、白癜风、银屑病、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甲状腺功能低下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疾病的受试者参与本研究。 |
17 | 研究第1日前6个月内的心肌梗死、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II级)、不稳定型心绞痛或需要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 |
18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未消退的毒性,定义为尚未消退至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第5.0版1级,或者通过最少、局部或非侵入性干预后稳定且控制良好,并且研究者和安进医学监查员均同意允许参与。 |
19 | 不同意在研究参与期间和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4个月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的男性和育龄女性。有关避孕要求的其他详细信息,请参见第12.6节。 |
20 | 妊娠试验阳性的女性。 |
21 | 在研究期间直至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内正在哺乳或者计划哺乳的女性。 |
22 | 计划在研究期间直至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内怀孕的女性。 |
23 | 不愿意在治疗期间和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额外120天内避免捐精的男性。 |
24 | 受试者已知对给药期间将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成分过敏。 |
25 | 尽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受试者有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研究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和/或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 |
26 | 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障碍、病症或疾病的历史或证据(上述列出的除外),且研究者或安进医师(如果咨询)认为,将对受试者安全性造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