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未经病理学确诊; |
2 | 对与受试药物过敏的患者(进行过敏试验); |
3 | HIV抗体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4 |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或血红蛋白<90g/L; |
5 | 血清肌酐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1.5倍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 |
6 | 无肝转移情况下ALT或AST>2.5倍正常值上限,或肝转移下ALT或AST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5倍; |
7 | 血清胆红素高于正常值参考范围上限的1.5倍; |
8 | 发热体温在38℃以上或临床上有明显的可影响临床试验的活动性感染; |
9 |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超过160 mmHg或舒张压超过100mmHg); |
10 | 明显的心血管异常(如心机梗死,上腔静脉综合症,入组前有2级以上的心脏病,或根据研究者判断,患者患有增加室性心率失常风险的心脏病; |
11 | 之前抗癌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或尚未从之前的手术中完全恢复; |
12 | 任何无法控制的临床问题(如严重的精神、神经、心血管、呼吸等系统疾病); |
13 | 有肿瘤中枢转移或侵犯或各种精神障碍; |
14 | 既往或目前有消化道疾病或其他已知会影响药物分布、代谢或清除的情况; |
15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仍有生育计划的妇女。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