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具有深度镇静/全身麻醉禁忌症者或既往曾出现过镇静/麻醉意外史者; |
2 | 既往有阿片类药物及其解救药物、丙泊酚过敏史者或禁忌症者; |
3 | 筛选前/基线期有以下增加镇静/麻醉风险的病史或证据: a) 心血管病史:未控制的高血压[未经降压药治疗收缩压(SBP)≥170mmHg 和/或舒 张压(DBP)≥105mmHg,或经降压药治疗后 SBP>160mmHg 和/或 DBP> 100mmHg]、严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阿-斯(Adams-stokes)综合征、纽约心脏 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 级、严重的上腔静脉阻塞综合征、心包积液、急 性心肌缺血、不稳定心绞痛、筛选前近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需药物治疗的心 动过速/过缓史、II-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不包括使用起搏器者); b) 呼吸系统病史:呼吸功能不全、阻塞性肺部疾病史、筛选前 3 个月内出现需治疗 的支气管痉挛史、基线期前 1 周内患上急性呼吸道感染,且有明显的发热、喘息、 鼻塞和咳嗽等症状者; c) 神经和精神系统病史:颅脑损伤、可能存在惊厥、肌阵挛、颅内高压、脑动脉瘤、 脑血管意外病史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精神错乱、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认知 功能障碍病史等;抑郁,焦虑,癫痫病史等; d) 胃肠道病史:胃肠道潴留、活动性出血、可能导致返流误吸等情况; e) 筛选期前 3 个月内有酗酒史,酗酒即每日平均饮酒>2 单位酒精(1 单位=360mL 啤酒或 45mL 酒精量为 40%的白酒或 150mL 葡萄酒); f) 筛选期前 3 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 g) 筛选前 3 个月内有献血史或失血≥400 ml;h) 筛选期经研究者判断有影响疼痛评估的疾病史; |
4 | 筛选期有以下呼吸道管理风险: a) 哮喘史、喘鸣; b) 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者;c)有恶性高热病史或家族史; d) 有气管插管失败经历者; e) 筛选时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困难气道或被判定为气管插管困难(改良马氏评分为 IV 级); |
5 | 筛选期使用了以下任何一种药物或治疗: a) 随机距离末次使用阿片类或非阿片类(如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每日剂 量>100mg)、吲哚美辛、双氯芬酸、帕瑞昔布钠等非甾体类抗炎药)镇痛药的时 间短于该药物的 5 个半衰期或药物疗效持续时间(以最长时间计算); b) 在筛选前 3 个月内,因任何原因连续使用阿片类镇痛药超过 10 天; c) 随机前 14 天内使用影响镇痛效果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镇静催眠药(苯二氮卓 类(三唑仑、地西泮、咪达唑仑等)、非苯二氮卓类(唑吡坦、佐匹克隆、扎来普 隆等))、镇静麻醉药(七氟烷、氧化亚氮、氯胺酮、依托咪酯等)、糖皮质激素 (盐酸地塞米松、甲基强的松龙等)、抗癫痫(卡马西平、丙戊酸钠等)、抗焦虑 药(氯氮卓等)、抗抑郁药(丙咪嗪、阿米替林等),以及具有镇痛、镇静作用的 中草药或中成药等; d) 随机距离末次使用利尿剂及含利尿剂成分的复方药物的时间短于该药物的 5 个半 衰期或药物疗效持续时间(以最长时间计算); |
6 | 筛选期实验室检查指标达到如下标准且复查确认者: a) 白细胞计数< 3.0×109 /L; b) 血小板计数< 80×109/L; c) 血红蛋白<80 g/L; d) 凝血酶原时间> 1.5×ULN; e)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 f) 谷丙转氨酶和/或谷草转氨酶>2×ULN; g) 总胆红素> 1.5×ULN; h) 血肌酐>1.5×ULN; |
7 | 筛选前 3 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临床研究者(定义为接受试验药物或者安慰剂); |
8 | 妊娠和哺乳期女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不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避孕;在研究 后 3 个月内有妊娠计划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 |
9 | 研究者认为具有任何其他不宜参加此临床研究因素的受试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