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患有或既往患有具有任何临床意义的肝脏、肾脏/泌尿生殖系统、胃肠道、心血管、脑血管、肺脏、内分泌、免疫学、肌肉骨骼、神经系统、精神病学、皮肤病学或血液学疾病或病症,但PI/助理研究者确定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情况除外。 |
2 | 经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判断,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病史或在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7天内,存在干扰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具有任何临床意义的胃肠病理变化(例如慢性腹泻、炎症性肠道疾病)、未缓解的胃肠症状(例如腹泻、呕吐)或其他病症。 |
3 | 肌酐清除率预估值<70 mL/min。 |
4 | 经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判断,首次给药前30天内患有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 |
5 | 经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身体或器官显著异常。 |
6 | 以下任一检查结果呈阳性:HIV、乙肝表面抗原、丙肝、药物滥用(大麻、苯丙胺类、巴比妥类、可卡因、阿片类药物、苯环己哌啶和苯二氮卓类药物),酒精呼气测试和可替宁。女性受试者的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 |
7 | 具有下列已知病史或病症: 第一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一年内酗酒或有酒精依赖; 药物滥用或依赖; 对达比加群及其辅料和/或有关物质过敏或特异质反应; 生物心瓣; 三阳性抗磷脂综合征; 创伤性或重复的硬膜外或脊髓穿刺; 脊柱畸形或脊柱手术; 食物过敏和/或存在任何饮食限制,除非PI/助理研究者认为“不具有临床意义”; 严重的过敏反应(如,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 |
8 | 静脉穿刺血样采集不耐受和/或困难。 |
9 | 试验开始前4周内饮食方式异常(基于任何原因),包括斋戒、高蛋白饮食等。 |
10 |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献血的受试者: 给药前30天内捐献50~499 mL血液; 给药前56天内捐献500 mL或更多血液。 |
11 |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7天内通过血浆置换术捐献血浆。 |
12 |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30天内参与另一项临床试验或接受一种试验用药品给药的受试者。 |
13 |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P-糖蛋白诱导剂(如利福平、圣约翰草)或P-糖蛋白抑制剂(胺碘酮、阿奇霉素、卡托普利、克拉霉素、环孢菌素、决奈达隆、胡椒碱、槲皮素、奎尼丁、奎宁、利血平、利托那韦、tariquidar和维拉帕米)或全身酮康唑治疗。 |
14 |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影响止血的药物,如非甾体抗炎药(NSAIDs)、阿司匹林、血小板抑制剂、肝素、纤维蛋白溶解疗法和其他抗凝剂。 |
15 |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14天内使用任何处方药(激素避孕药除外)。 |
16 |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14天内使用任何非处方药(包括口服多种维生素、草药和/或膳食补充剂)(但杀精/屏障避孕产品除外)。 |
17 |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10天内摄入含葡萄柚和/或柚的食物或饮料。 |
18 | 在每个试验周期给药前48小时内摄入含咖啡因/甲基黄嘌呤、罂粟籽和/或酒精的食物或饮料。 |
19 | 在试验开始前6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大手术的个人,除非主要研究者/助理研究者另有规定。 |
20 | 吞咽整颗胶囊困难。 |
21 | 无法或不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
22 | 首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前30天内进行纹身或身体穿孔。 |
23 | 孕妇或哺乳期女性。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