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妊娠期或哺乳期; |
2 | 妊娠期或哺乳期; |
3 | 活动性(有意义的或无法控制的)胃肠出血。 |
4 | 试验药物开始给药前28天内接受其它试验药物; |
5 | 除胃癌以外的有临床意义的胃肠异常,包括无法控制的炎症性胃肠病(肠道克隆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
6 | 除胃癌以外的有临床意义的胃肠异常,包括无法控制的炎症性胃肠病(肠道克隆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
7 | 第1周期第1天前6个月内有显著心脏病史(即按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定义的II、III或IV级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上一年内发生心肌梗死或目前患有需药物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 |
8 | 第1周期第1天前6个月内有显著心脏病史(即按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定义的II、III或IV级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上一年内发生心肌梗死或目前患有需药物治疗的室性心律失常; |
9 | 第1周期第1天前6个月内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患有周围动脉血栓形成) |
10 | 第1周期第1天前6个月内患有显著的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期患有周围动脉血栓形成) |
11 | 随机分组时有严重的(大于等于3级)活动性感染,或有其它严重疾病影响患者接受方案治疗; |
12 | 随机分组时有严重的(大于等于3级)活动性感染,或有其它严重疾病影响患者接受方案治疗; |
13 |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的活动性感染,或已知为HIV血清阳性 |
14 |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的活动性感染,或已知为HIV血清阳性 |
15 | 试验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放疗(对周围骨转移部位进行姑息放疗后允许间隔2周,且患者已从所有急性毒性反应中恢复) |
16 | 试验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放疗(对周围骨转移部位进行姑息放疗后允许间隔2周,且患者已从所有急性毒性反应中恢复) |
17 | 试验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且没有完全恢复; |
18 | 试验治疗开始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且没有完全恢复; |
19 | 导致不能遵守试验和随访程序的各种情况(如心理和地理等因素); |
20 | HER2阳性肿瘤(原发性肿瘤或转移灶);HER2阳性定义为IHC 3+或IHC 2+/ISH+;ISH阳性定义为HER2:CEP17比值大于等于2.0。 |
21 | 周围神经病变(NCI CTCAE v4.0,大于1级);深腱反射消失视为神经异常不影响患者入选; |
22 | 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癌的化疗;患者可以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化疗,但必须在随机分组前至少6个月完成。 |
23 | 既往对氟嘧啶治疗发生非预期严重反应(有或没有证据表明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乏)或患者已知为DPD缺乏; |
24 | 既往接受过针对HGF或Met通路的靶向试验性治疗; |
25 |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组分过敏或存在禁忌症; |
26 | 既往5年内有其它恶性肿瘤史,经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I期子宫癌、局部已经进行治愈目的手术的并且临床上视为治愈的前列腺癌或预期可治愈的其它恶性肿瘤除外。 |
27 | 活动性(有意义的或无法控制的)胃肠出血。 |
28 | 入选前7天内粒细胞计数小于1500/mm3、血小板计数小于100,000/mm3和血红蛋白小于9.0 g/dL; |
29 | HER2阳性肿瘤(原发性肿瘤或转移灶);HER2阳性定义为IHC 3+或IHC 2+/ISH+;ISH阳性定义为HER2:CEP17比值大于等于2.0。 |
30 | 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大于1.5x正常上限(ULN),除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以外; |
31 | 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癌的化疗;患者可以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化疗,但必须在随机分组前至少6个月完成。 |
32 | AST(SGOT)、ALT(SGPT)、碱性磷酸酶(ALP)大于等于2.5 × ULN(肝转移患者大于等于5 × ULN) |
33 | 既往接受过针对HGF或Met通路的靶向试验性治疗; |
34 | 总胆红素大于等于1.5 × ULN(诊断有吉尔伯病的患者除外); |
35 | 既往5年内有其它恶性肿瘤史,经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I期子宫癌、局部已经进行治愈目的手术的并且临床上视为治愈的前列腺癌或预期可治愈的其它恶性肿瘤除外。 |
36 | 血清钙大于ULN(低血清白蛋白浓度用于校正); |
37 | 入选前7天内粒细胞计数小于1500/mm3、血小板计数小于100,000/mm3和血红蛋白小于9.0 g/dL; |
38 | 血清肌酐大于1.5 × ULN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小于60 mL/min (Cockcroft and Gault 1976); |
39 | 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大于1.5x正常上限(ULN),除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以外; |
40 | 空腹血糖大于200 mg/dL的无法控制的糖尿病。 |
41 | AST(SGOT)、ALT(SGPT)、碱性磷酸酶(ALP)大于等于2.5 × ULN(肝转移患者大于等于5 × ULN) |
42 | 导致不能遵守试验和随访程序的各种情况(如心理和地理等因素); |
43 | 总胆红素大于等于1.5 × ULN(诊断有吉尔伯病的患者除外); |
44 | 周围神经病变(NCI CTCAE v4.0,大于1级);深腱反射消失视为神经异常不影响患者入选; |
45 | 血清钙大于ULN(低血清白蛋白浓度用于校正); |
46 | 既往对氟嘧啶治疗发生非预期严重反应(有或没有证据表明双氢嘧啶脱氢酶[DPD]缺乏)或患者已知为DPD缺乏; |
47 | 血清肌酐大于1.5 × ULN或计算的肌酐清除率小于60 mL/min (Cockcroft and Gault 1976); |
48 |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组分过敏或存在禁忌症; |
49 | 空腹血糖大于200 mg/dL的无法控制的糖尿病。 |
50 | 试验药物开始给药前28天内接受其它试验药物;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