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已知或怀疑对试验用药及其辅料有过敏史或严重不良反应。 |
2 | 合并有上呼吸道感染者。 |
3 | 合并发热(体温﹥38.5℃)。 |
4 | 治疗过程可能需要拔除牙者。 |
5 | 伴有可能影响疗效观察的其他疼痛明显的口腔病变者,如:龋源性、外伤、牙合创伤或隐裂所致的急性牙髓炎,急性根尖炎,口腔溃疡等疾病患者。 |
6 | 用药前24小时内使用过镇痛药;1周内全身或口腔局部使用过抗生素治疗者。 |
7 | 口腔中存在正畸装置者。 |
8 | 合并严重肝肾疾病,或肝肾功能检查异常(ALT、AST≥正常上限1.5倍,Scr﹥正常上限)。 |
9 | 合并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如NYHA心功能分级为Ⅲ-Ⅳ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急性脑卒中等)。 |
10 | 合并自身免疫性疾病,恶性肿瘤,严重呼吸系统、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 |
11 | 合并有神经、精神疾患而无法合作或不愿合作者,或有自杀倾向者。 |
12 | 怀疑或确有酒精、药物滥用或依赖倾向者。 |
13 | 妊娠、哺乳期妇女或近期有生育计划者(包括男性受试者的女性伴侣)。 |
14 | 入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者。 |
15 |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与本试验的其它情况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