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已知对LBL-007、PD-1及其类似化合物或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
2 | 患者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无论是否接受过治疗),包括有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等,但无症状的脑转移(放疗后至少4周内没有进展和/或手术切除后没有出现神经症状或体征,且不需要地塞米松或甘露醇治疗)除外; |
3 | 先前或同时发生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但以下情况例外:?宫颈癌或乳腺癌的原位癌,经过治愈性治疗,在研究前至少3年没有复发迹象;?原发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切除并完全缓解≥5年。 |
4 | 患有不受控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无法控制的高血糖、失代偿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 III级或IV级)、不稳定型心绞痛、存在临床需要干预的心律失常(如长QT综合症,Bazetts校正的QTc不可测量或男性>450 ms,女性>470 ms)、甲状腺疾病、伴有腹水或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患者(CTCAE 5.0≥2级)、血栓(如肺栓塞、脑梗死、心肌梗死)或卒中病史、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精神疾病患者、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活动性出血性疾病,会限制对研究要求的遵守或损害患者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 |
5 | 同种异体器官移植病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6 |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检查点药物治疗期间出现过重度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定义为任何4级毒性或需要8周以上皮质类固醇治疗(>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3级毒性者; |
7 | 既往或现在患有间质性肺病者及既往需要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的肺炎; |
8 | 梅毒螺旋体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结果中任意一种或两种均呈阳性,丙肝病毒抗体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RNA结果呈阳性,或活动性乙肝患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且HBV DNA≥1000 IU/mL或HBV DNA≥500拷贝/ml); |
9 |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过辅助治疗、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大面积放疗(>30%骨髓容量)、全脑放疗者,首次给药前3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的患者,或全身激素治疗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已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的患者,生理剂量的鼻内和吸入皮质类固醇或全身性皮质类固醇除外; |
10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及给药后4周内接受活疫苗接种者,活疫苗包括不限于: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芽孢杆菌(BCG)和伤寒疫苗等 |
11 |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 |
12 | 首次给药前4周在其他临床试验中进行干预性治疗; |
13 | 不能耐受静脉给药方式,以及静脉采血困难者(如有晕针、晕血史); |
14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15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