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队列 1、队列 4 的受试者不可为壶腹癌或混合癌(肝内胆管细 胞癌合并肝细胞癌); |
2 | 队列 3、队列 5 的受试者不可存在以下情况:1)已知肝胆管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混合细胞癌及纤维 板层细胞癌; 2)肝性脑病; 3)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肠系膜上静脉或心脏受累; 4)肿瘤侵犯导致完全闭塞的门静脉主干(门静脉主干是指脾 静脉和肠系膜上静脉的汇合处至肝门静脉分为左右支的分 支处)或位于中心的大体积纵隔肿瘤块(距隆嵴<30 mm); |
3 | 联合用药部分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其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作用于免疫检查点通路/其它作用于 T 细胞共刺激的药物(如:PD-1/PD-L1 抗体和 CTLA-4 抗体等); 或者既往接受过 TGF-β受体通路的抑制剂或抗体的治疗; |
4 | 法米替尼单药部分队列 4:既往接受过包括法米替尼在内的小分子 VEGFR 抑制剂治疗; |
5 |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
6 | 在首次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28 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因诊断需要进行的组织活检和经外周静脉穿刺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操作[PICC]或输液港植入术是允许的)。 2)联合用药部分受试者: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之内既往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或全身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不包括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 10 mg/d 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3) 联合用药部分受试者: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28 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4)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28 天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细胞因子治疗或者生物治疗等);姑息性骨定向放疗除外; |
7 | 有临床症状的中度、重度腹水即需要治疗性的穿刺、引流者;不受控制或中等量及以上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 |
8 | 既往或目前存在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
9 | 已知存在的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如血友病人,凝血机能障碍,血小板减少等)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阿司匹林、低分子肝素; |
10 | 首次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或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病灶、持续大便潜血阳性不可入组(基线期若大便潜血阳性,需复查,复查后若仍为阳性,需要进行胃十二指肠镜检[EGD],若 EGD 提示出血风险的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则不能入组); |
11 | 影像学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的情况; |
12 | 首次研究治疗前 1 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咯血,每次咯血量达半茶勺(2.5 mL)及以上,或需要止血药物治疗者; |
13 | 联合用药部分受试者:存在间质性肺病或有间质性肺病病史; |
14 | 联合用药部分受试者:首次研究治疗前 28 天内出现导致住院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或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
15 | 联合用药部分受试者:活动性肺结核(tuberculosis, TB)或筛选前≤48 周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受试者,无论是否治疗; |
16 | 联合用药部分受试者:存在任何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病。允许入选处于稳定状态,不需要系统性免疫抑制治疗的受试者,如:I 型糖尿病、只需要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无需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和脱发); |
17 | 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收缩压≥140 mmHg 或者舒张压≥90 mmHg); |
18 | 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脑血管疾病,如:进入研究前 6 个月内的脑血管意外/卒中、进入研究前 6 个月内的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2 级)、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以及 QTc 间期异常(男性 QTc>450 ms,女性 QTc>470 ms); |
19 | 进入研究前 5 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他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
20 | 存在重大的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 1)控制不佳的胆管感染;应通过支架或经皮肝胆引流术控制胆管梗阻; 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3)合并乙肝和丙肝共同感染; 4)活动性结核感染; 5)存在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细菌或真菌感染。 |
21 | 联合用药部分受试者:首次研究治疗前 4 周内全身性使用抗生素≥7 天,或在筛选期间/首次给药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
22 |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存在速发型过敏反应病史,或近期(6 个月内)存在无法控制的哮喘病史。 |
23 | 联合用药部分受试者: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
24 | 首次研究治疗前 4 周内参与过任何其他药物临床研究,或距离末次研究用药不超过 5 个半衰期; |
25 | 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
26 | 存在其他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或干扰研究结果,以及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