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有心血管、呼吸、消化、泌尿、血液学、内分泌、免疫、皮肤或神经系统疾病的重大疾病病史或患有上述疾病,也包括由研究者确定与临床相关的过去 3 个月内任何急性疾病或外科手术。 |
2 | 当前患有需要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抗寄生虫药或抗病毒药治疗的感染; |
3 | 近 10 年内有任何恶性疾病史; |
4 | 患有临床相关的免疫抑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免疫缺陷疾病,例如常见变异型低丙种球蛋白血症); |
5 | 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个月内使用或计划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皮质类固醇、甲氨蝶呤、硫唑嘌呤、环孢菌素)或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 |
6 | 肝功能检查结果(例如,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和γ-谷氨酰转移酶 [GGT])异常,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总胆红素超过ULN 的 1.2 倍; |
7 | 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异常,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 |
8 | HIV感染、梅毒感染、HCV感染、活动性HBV感染(HBsAg阳性、或者HBsAg阴性但HBcAb阳性,且HBV DNA超过正常值1000cps/ml); |
9 | 结核感染病史; |
10 | 患有胃肠道、肝脏、肾脏或其他已知干扰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疾病的后遗症; |
11 | 估算肾小球滤过率 (eGFR) 或血清肌酐值异常,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 |
12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 12 个月内有滥用药物或酗酒史; |
13 | 药物或酒精检测结果呈阳性; |
14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 10 天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任何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包括中药、减肥药和激素补充剂),偶尔使用扑热息痛除外(频率与服用量由研究者判断,不得超过说明书推荐的用法用量); |
15 | 经证实具有临床意义(需要干预,例如,急诊室就诊、肾上腺素治疗)的过敏反应(例如,食物、药物或特应性反应、哮喘发作),研究者认为其会干扰受试者参与试验的能力; |
16 | 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成分过敏; |
17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30 天内使用任何活疫苗,流感疫苗除外 |
18 | 不愿意采取避孕措施; |
19 |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期内血清妊娠试验或尿液妊娠试验呈阳性; |
20 | 妊娠、哺乳期女性; |
21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30 天内献血或血浆,或在随机化之前 30 天内损失全血 500 mL 以上,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 1 年前接受输血; |
22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60 天内参与过另一项研究性临床试验; |
23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有不适合该研究的既往治疗史或任何其他情况,包括无法完全配合研究方案的要求或可能不符合某些研究要求; |
24 | 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
25 | 受试者为研究者或申办方的雇员,或者为研究者的直系亲属; |
26 | 研究者认为有其他原因可能导致该患者不能完成本研究; |
27 | 患有导致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的精神障碍或疾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