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相关: a. 1型糖尿病 b. 控制不佳的2型糖尿病,定义为筛选时HbA1c ≥ 9.5% c. 使用胰岛素或磺脲类药物治疗的2型糖尿病患者筛选时HbA1c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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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小板计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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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功能损害的临床证据,定义为存在以下任何异常: a. 血清白蛋白 < 3.2 g/dL b.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3 c. ALT或AST > 5 × ULN d. 总胆红素 > 1.3 mg/dL(> 22 μmol/L)(包括Gilbert综合征) e. 碱性磷酸酶 > 300 IU/L f. 食管静脉曲张、腹水或肝性脑病史。 g. 脾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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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的慢性肝病: a. 乙型肝炎,定义为存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b. 丙型肝炎,定义为存在可检测水平的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c. 自身免疫性肝病。 d. 原发性胆汁性胆管炎。 e.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f. 威尔森病。 g. α-1-抗胰蛋白酶(A1AT)缺乏。 h. 血色素沉着病或铁超负荷。 i. 药物性肝病,根据典型暴露和病史定义。 j. 胆道梗阻。 k. 怀疑或证实肝癌。 l. NASH之外的任何其他类型的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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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史或计划进行肝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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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道分流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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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研究患者有提示重大安全性风险的ECG异常诊断史或目前被诊断为ECG异常: a. 伴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和有临床意义的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AV)阻滞未安装起搏器。 b. 筛选时QTcF间期大于450 ms。 c. 有家族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病史或已知有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家族史。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生理上具有妊娠能力的所有妇女,除非受试者在给药期间以及停止研究药物给药后的5天内(> 5倍终末半衰期)使用了高效的避孕方法。高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a. 完全禁欲(如果这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不接受采用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法、症状体温法、排卵后方法)和体外射精作为避孕方法。 b. 使用试验药物前至少6周进行了女性绝育术(外科双侧卵巢切除术,加或不加子宫切除术)、子宫全切术或者输卵管结扎术。如果仅接受了卵巢切除术,则需已经通过激素水平随访评估,确认了其生育状态。 c. 男性绝育(筛选前至少6个月)。对于研究中的女性受试者,切除输精管的男性伴侣应是该受试者的唯一伴侣。 d. 使用口服药物(雌激素和孕激素)、注射或植入激素避孕或置入宫内节育器(IUD)或宫内节育系统(IUS),或其他等效(失败率 < 1%)激素避孕方式,例如激素阴道环或透皮激素避孕。 e. 如女性使用口服避孕药,应在开始接受研究药物前已稳定接受同一避孕药至少3个月。 f. 若女性连续12个月自然(自发)闭经并有适当临床体征(例如:年龄适当、有血管收缩症状史),或者至少6周前进行了外科双侧卵巢切除术(加或不加子宫切除术)、全子宫切除术或者输卵管结扎术,则认为该女性已经绝经,没有生育可能。如果仅接受过卵巢切除术,仅当通过激素水平随访评估确认其生育状态,才可视为无生育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