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往针对转移性乳腺癌曾接受化疗。但既往针对转移性疾病所进行的内分泌治疗是允许的 |
2 | 既往针对转移性乳腺癌曾接受化疗。但既往针对转移性疾病所进行的内分泌治疗是允许的 |
3 | 具有其他可能干扰治疗计划、影响患者依从性或将患者置于治疗相关并发症高风险的医学疾病(如精神疾病)、体格检查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
4 | 既往曾接受辅助/新辅助化疗并与首次临床研究治疗给药间隔在6个月以内 |
5 | 既往辅助/新辅助治疗以蒽环类药物为基础的患者,则治疗的最大累积剂量多柔比星不得超过360mg/m2,表柔比星不得超过720mg/m2 |
6 | 既往辅助/新辅助治疗以蒽环类药物为基础的患者,则治疗的最大累积剂量多柔比星不得超过360mg/m2,表柔比星不得超过720mg/m2 |
7 | 既往针对转移性病灶进行过放疗。在进入临床研究之前实施的为缓解转移性骨痛的放疗是允许的,但受照射的含骨髓骨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 |
8 | 既往针对转移性病灶进行过放疗。在进入临床研究之前实施的为缓解转移性骨痛的放疗是允许的,但受照射的含骨髓骨量不得超过总量的30% |
9 | 每日阿司匹林(>325mg/天)或氯吡格雷(>75mg/天)长期治疗 |
10 | 每日阿司匹林(>325mg/天)或氯吡格雷(>75mg/天)长期治疗 |
11 | 有同时应用抗病毒药物索立夫定或相关化学结构类似物溴夫定的要求 |
12 | 有同时应用抗病毒药物索立夫定或相关化学结构类似物溴夫定的要求 |
13 | 长期每日应用皮质类固醇(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10mg/天),但吸入性糖皮质激素除外 |
14 | 长期每日应用皮质类固醇(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10mg/天),但吸入性糖皮质激素除外 |
15 | 目前或最近(距离首次临床研究给药30天以内)应用其他临床研究药物治疗或参加其他临床研究 |
16 | 目前或最近(距离首次临床研究给药30天以内)应用其他临床研究药物治疗或参加其他临床研究 |
17 | 骨髓功能不良: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 109/L,或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血红蛋白<8 g/dL |
18 | 骨髓功能不良: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 109/L,或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血红蛋白<8 g/dL |
19 | 肝功能不全,定义为:血清(总)胆红素>2×ULN;?血清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2.5 ×ULN(肝转移患者>5×ULN);?碱性磷酸酶水平在基线时>2.5 ×ULN(肝转移患者>5×ULN,骨转移患者>10×ULN) |
20 | 肝功能不全,定义为:血清(总)胆红素>2×ULN;?血清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2.5 ×ULN(肝转移患者>5×ULN);?碱性磷酸酶水平在基线时>2.5 ×ULN(肝转移患者>5×ULN,骨转移患者>10×ULN) |
21 | 肾功能不全,定义为:?血清肌酐>1.5 ×ULN; ?肌酐清除率<50 ml/min; ?尿试纸检测尿蛋白>2+。 |
22 | 肾功能不全,定义为:?血清肌酐>1.5 ×ULN; ?肌酐清除率<50 ml/min; ?尿试纸检测尿蛋白>2+。 |
23 | 未曾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国际标化比(INR)>1.5或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首次临床研究给药前7天内>1.5 ×ULN |
24 | 未曾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国际标化比(INR)>1.5或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首次临床研究给药前7天内>1.5 ×ULN |
25 | 有脊髓压迫或脑转移的证据。如果怀疑这些部位存在转移,在首次临床研究给药前4周内必须进行脑部的CT或MRI扫描 |
26 | 有脊髓压迫或脑转移的证据。如果怀疑这些部位存在转移,在首次临床研究给药前4周内必须进行脑部的CT或MRI扫描 |
27 | 最近5年以内伴有其他恶性肿瘤,但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或皮肤鳞癌,或已基本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 |
28 | 最近5年以内伴有其他恶性肿瘤,但经过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或皮肤鳞癌,或已基本控制的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 |
29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7天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或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14天内进行的血清妊娠试验,同时伴有7天内确定性的尿妊娠试验结果 |
30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7天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或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14天内进行的血清妊娠试验,同时伴有7天内确定性的尿妊娠试验结果 |
31 | 育龄期女性(定义为距末次月经时间<2年且并非手术性不育)未采用有效的、非激素方法避孕(宫内节育器,与杀精凝胶相结合的屏障避孕措施)。 |
32 | 育龄期女性(定义为距末次月经时间<2年且并非手术性不育)未采用有效的、非激素方法避孕(宫内节育器,与杀精凝胶相结合的屏障避孕措施)。 |
33 | 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28天内进行较大的外科手术操作(包括开放性活检),或在临床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较大的外科手术。 |
34 | 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28天内进行较大的外科手术操作(包括开放性活检),或在临床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较大的外科手术。 |
35 | 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24小时内接受较小的外科手术。 |
36 | 在首次临床研究治疗前24小时内接受较小的外科手术。 |
37 | 具有未控制的癫痫发作、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病史或经研究者判断,临床上存在明显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干扰药物口服依从性的精神障碍的患者。 |
38 | 具有未控制的癫痫发作、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病史或经研究者判断,临床上存在明显无法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干扰药物口服依从性的精神障碍的患者。 |
39 | 既往存在通用不良反应标准(CTC)2级以上周围神经病变的患者。 |
40 | 既往存在通用不良反应标准(CTC)2级以上周围神经病变的患者。 |
41 | 有遗传性出血素质或有出血风险的凝血疾病病史的患者。 |
42 | 有遗传性出血素质或有出血风险的凝血疾病病史的患者。 |
43 | 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临床上明显的(活动性)心血管疾病:距首次临床研究治疗≤6个月的脑血管意外(CVA)/脑卒中;距首次临床研究治疗≤6个月的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中Ⅱ级或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严重的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 |
44 | 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临床上明显的(活动性)心血管疾病:距首次临床研究治疗≤6个月的脑血管意外(CVA)/脑卒中;距首次临床研究治疗≤6个月的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中Ⅱ级或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CHF);严重的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 |
45 | 随机化分组前6个月内有腹腔瘘、4度肠梗阻、胃肠道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病史。 |
46 | 随机化分组前6个月内有腹腔瘘、4度肠梗阻、胃肠道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病史。 |
47 | 缺乏上消化道的生理完整性,临床上具有明显的吸收不良综合征,或无法口服药物治疗。 |
48 | 缺乏上消化道的生理完整性,临床上具有明显的吸收不良综合征,或无法口服药物治疗。 |
49 | 严重的非愈合性创伤、消化性溃疡或骨折。 |
50 | 严重的非愈合性创伤、消化性溃疡或骨折。 |
51 | 在入组期间发生需要抗生素静脉注射治疗的严重活动性感染。 |
52 | 在入组期间发生需要抗生素静脉注射治疗的严重活动性感染。 |
53 | 既往曾发生对氟尿嘧啶治疗无法预测的严重反应。 |
54 | 既往曾发生对氟尿嘧啶治疗无法预测的严重反应。 |
55 | 已知有二氢嘧啶脱氢酶的遗传缺陷。 |
56 | 已知有二氢嘧啶脱氢酶的遗传缺陷。 |
57 | 已知对任何临床研究药物或赋形剂的过敏。 |
58 | 已知对任何临床研究药物或赋形剂的过敏。 |
59 | 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物或其他重组人或人源化抗体过敏。 |
60 | 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物或其他重组人或人源化抗体过敏。 |
61 | 具有其他可能干扰治疗计划、影响患者依从性或将患者置于治疗相关并发症高风险的医学疾病(如精神疾病)、体格检查或实验室检查异常。 |
62 | 既往曾接受辅助/新辅助化疗并与首次临床研究治疗给药间隔在6个月以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