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 1 级或以下者(CTCAE 5.0 分级>1,除外脱发等 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 |
2 | 已知(包括怀疑)对活性成分紫杉醇或其辅料过敏者,或过敏体质(不包括轻度无症 状的季节性过敏); |
3 | 具有出血倾向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
4 | 曾经使用过紫杉醇且研究者判定为耐药的患者; |
5 | 已知患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 (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转移。既往接受过 治疗的、脑转移病灶稳定(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内无影像学进展证据,且 所有神经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没有新发脑转移灶或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并且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 7 天未使用皮质类固醇,且后续无需再接受类固醇激素治疗) 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 |
6 | 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或有短暂脑缺血发作病史者; |
7 |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需要抗感染或抗病毒治疗者; |
8 |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宫颈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 |
9 |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试验的伴随疾病(如消化道 出血、肠梗阻、肠麻痹、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等); |
10 | 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和痴呆)者; |
11 | 在使用研究药物前30天内使用过CYP2C8或/和CYP3A4酶的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 (包括酮康唑和其他咪唑类抗真菌药物、维拉帕米、安定、奎尼丁、环孢素、替尼泊 苷、依托泊苷、长春新碱、睾丸酮、17-α乙烯雌酚、维甲酸、槲皮素等); |
12 | 试验前2周内输血以及血液制品(如白蛋白)输注患者; |
13 | 周围神经病变≥2级; |
14 | 曾发生过心肌梗死(试验前6个月内)、重度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或外周动 脉旁路移植术、纽约心脏协会(NYHA)3~4 级心力衰竭。不能控制的高血压、研究 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或心电图(ECG)异常者; |
15 | HIV 感染者、或有活动性 HBV 感染者(HBsAg 和/或 HBcAb 阳性,且外周血 HBV DNA 滴度检测≥1 x 103 IU/ml)、或活动性 HCV 感染者(丙肝病毒抗体阳性,HCV RNA≥500IU/ml); |
16 | 筛选前2年内酗酒者(每周饮用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酒精=360mL啤酒或45mL酒精含量为 40%的烈酒或 150 mL 葡萄酒)和/或药物滥用者; |
17 | 近1个月内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的患者; |
18 | 孕妇或者哺乳期女性患者; |
19 | 研究者判定患者有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症状或事项。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