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其中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
2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肝动脉化疗栓塞(TACE)术者。 |
3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批准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治疗。 |
4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
5 |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
6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等级评价≤1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
7 | 伴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转移者。 |
8 | I型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检测结果(HSV-1 IgG和HSV-1 IgM)均为阴性者。 |
9 | 处于单纯疱疹病毒复发感染期,并存在相应的临床表现,如口唇疱疹、疱疹性角膜炎、疱疹性皮肤炎、生殖器疱疹等。 |
10 | 其他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
11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 |
12 | 12.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1) 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2) QTc间期>480ms;3) 6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III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4)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5)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
13 |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炎的患者。 |
14 |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
15 |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
16 |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
17 |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