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确诊的其他类型恶性肿瘤,除外以下情况: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 |
2 |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2周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首剂研究药物前14天停止激素治疗。 |
3 | 已知活动性或复发性肝脏疾病,包括肝硬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中心实验室结果阳性或不确定)。 |
4 | 间质性肺病史。 |
5 | 有严重的出血性疾病史;或伴有出凝血功能障碍(实验室检查或病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抗肿瘤血管生成治疗。 |
6 | 心脏疾病病史或当前确诊,包括下列任何一种:近期心肌梗死或过去6个月内进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未能控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过去6个月内)。有临床意义的(有症状的)心律失常(例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无起搏器情况下有临床意义的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
7 | 由研究者定义的未能控制的糖尿病。 |
8 | 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心包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3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组)。 |
9 | 肺结核(TB)感染史(活动性或潜伏性):筛选时有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感染的证据,通过纯化蛋白衍生物(PPD)皮肤试验和/或 QuantiFERON®-TB Gold(QFT-g)分析确定(参考完整方案中进一步定义的确定TB状态),必须在筛选前按照国家指南完成结核病治疗。 |
10 | 既往接受过三代EGFR-TKI药物治疗的患者。 |
11 | 既往使用过抗肿瘤血管生成药物治疗的患者。 |
12 |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了其他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 |
13 | 在首次接受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使用过任何靶向于免疫系统的生物制剂(例如,TNF阻断剂、阿那白滞素、利妥昔单抗、阿巴西普或托珠单抗)。 |
14 | 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治疗之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除外为控制胸水局部使用)的系统性全身治疗。 |
15 |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之前12周之内接受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
16 |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任何其他研究性药物。 |
17 |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外正在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者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
18 |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的患者。注:胸腔镜手术(VATS)和纵隔镜检查将不计为大手术,术后≥2周或由研究者判断可以接受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 |
19 | 有EGFR抑制剂或抗肿瘤血管生成药物过敏史患者。 |
20 | 在首剂研究药物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0级或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毒副反应程度判断采用NCI CTCAE v5.0标准)。 |
21 |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之前≤4周内接受了胸部放疗(肺野)患者或者患者尚未从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 |
22 |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妊娠定义为女性怀孕后直到终止妊娠的状态,通过血β-hCG实验室检查结果阳性证实。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