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既往使用或正在使用以 CDK4/6 为靶点的抗肿瘤药物; |
2 | 在进入研究之前的7天内患者接受过以下治疗:已知是CYP3A4强效抑制剂/诱导剂的药物;已知可以显著延长QT间期的药物; |
3 | 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4 周内接受过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包括细胞毒类药物化疗、分子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生物治疗,丝裂霉素或亚硝胺为6周内,小分子靶向药物距末次给药至少2周或至少间隔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允许内分泌治疗,但签署知情同意书时须停止内分泌治疗); |
4 | 参加本次试验前 4 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 |
5 |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转移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
6 | 存在由既往治疗导致的 CTCAE≥ 2 级的毒性(除外 2 级脱发); |
7 | 存在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胸水和腹水); |
8 | 需要长期使用类固醇治疗(每日剂量≤10mg地塞米松或者相当剂量者除外); |
9 | 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多种因素; |
10 | 入组时仍存在无法纠正的低钾血症和低镁血症; |
11 | 过敏体质者,或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 |
12 | 有活动性 HBV、HCV 感染者(HBV DNA≥104拷贝数/mL,HCV RNA检测阳性); |
13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14 | 曾患有任何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a. 不稳定性心绞痛;b. 需药物治疗的或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c. 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d.心力衰竭;e.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f. 任何被研究者判断为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心脏疾病等; |
15 |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女性筛选期血妊娠试验检测阳性; |
16 | 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不愿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的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性受试者; |
17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
18 |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