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其他病理组织学类型的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
2 | 癌性脑膜炎、脊髓压迫等; |
3 | 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肿瘤转移; |
4 | 可以手术切除或根治性放射治疗的受试者; |
5 | 曾接受过抗PD-1(L1)或CTLA4单抗、VEGF或VEGFR信号通路单靶点/多靶点抑制剂或单抗治疗的受试者; |
6 | 存在任何活动性、已知或可疑自身免疫疾病; |
7 | 首次用药前14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价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 |
8 | 首次用药前1个月内用过抗肿瘤疫苗或其他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药; |
9 | 首次用药前14天内使用过抗肿瘤中药; |
10 | 正在参加其他临床研究或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结束(末次给药)时间少于4周或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 |
11 | 预期在研究中需要任何其它形式的抗肿瘤治疗; |
12 |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重大外科手术者,首次用药前4周内>30 Gy的非胸部放射治疗者,首次用药前24周内>30 Gy的胸部放射者,以及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30 Gy的姑息性放射者,且未能从这些干预措施的毒性和/或并发症恢复至NCI-CTC AE ≤1度(脱发和疲劳除外)的受试者; |
13 | 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受试者;或其他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 |
14 | 有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 |
15 | 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的受试者; |
16 | 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者; |
17 | 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的1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咳血、每次咯血量达半茶勺(2.5 mL)或以上不能入组; |
18 |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
19 | 需要使用华法林或肝素长期抗凝治疗的受试者; |
20 | 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 |
21 | 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或经研究者判断患者肿瘤在治疗期间有极高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大出血的情况; |
22 | 伴有活动性肺结核(TB)的受试者; |
23 |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受试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排除首次用药前2周内存在需系统抗生素治疗的CTCAE≥2级的活动性感染的受试者; |
24 | 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组织/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
25 | 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口服药物吞咽、消化、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手术史; |
26 | 首次用药前30天内接种过或将接种活疫苗的受试者; |
27 | 不建议入选伴有未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的受试者; |
28 |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
29 | 活动性乙肝或丙肝患者; |
30 | 伴有未控制的需要反复(一月一次或更加频繁)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
31 | 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重度过敏反应; |
32 | 对输液发生过过敏或不耐受; |
33 | 对培美曲塞、卡铂或其预防用药等有严重过敏史; |
34 | 伴有精神疾病、酗酒、无法戒烟、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的受试者; |
35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排除患有可能混淆研究结果、干扰受试者参与研究程序或不符合受试者参加研究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病史或当前证据的受试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