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特殊部位带状疱疹,如头面部带状疱疹、前后二阴及肛周疱疹患者等; |
2 | 带状疱疹病情程度重度患者(按烧伤面积“手掌法”计算,皮损面积>2%体表面积); |
3 | 皮肤受累继发细菌感染,出现脓疱样溃疡者; |
4 | 皮损出现脓包、糜烂、溃疡、坏死等严重情况者; |
5 | 皮损表现为出血(出血性带状疱疹)、化脓性坏疽(坏疽性带状疱疹)、广泛性水痘样皮疹(播散性带状疱疹)者; |
6 | 非带状疱疹后引起的神经痛,而由其他典型的病因学引起,如压缩性神经病变 (椎管狭窄)、纤维组织肌痛、关节炎等疾病引起的疼痛; |
7 | 受试者入组时正在使用对带状疱疹有治疗作用药物者; |
8 | 入组前1周内使用过系统或局部抗病毒药物者; |
9 | 筛选前1周内使用物理方法治疗PHN者; |
10 | 正在使用具有镇痛作用的药物治疗PHN者; |
11 | 免疫功能缺陷(如白血病、肿瘤患者等),或近3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或糖皮质激素者; |
12 | 既往针对PHN 进行过神经毁损或者神经外科手术治疗; |
13 | 合并严重心功能不全,肝、肾(检测指标超过正常值上限2倍或肌酐清除率<60ml/分钟)功能异常者; |
14 | 过敏体质(指对两种以上药品或食品过敏)或本次试验用药已知成份过敏者; |
15 | 肿瘤患者及其他免疫功能低下疾病患者; |
16 | 精神疾病患者或无自知能力者; |
17 | 妊娠、拟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
18 | 在研究开始前3个月内,已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 |
19 | 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临床试验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