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具有损害受试者参与或完成本研究的能力的疾病、病症或病史。 |
2 | 重要器官、中枢神经系统或与研究有关的其他器官疾病史,但可控制良好的疾病除外。 |
3 | 具有可能引起研究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消除和作用异常的既有疾病。 |
4 | 具有肝功能不全或活动性肝病,包括原因不明的持续性转氨酶升高。 |
5 | 具有已知或疑似的肝病(例如Gilbert 病/Meulengracht 综合征)和胆汁分泌/流出疾病(胆汁淤积,和胆汁淤积史)。 |
6 | 在筛选时,经评估促甲状腺激素水平超出正常参考范围的证明患有甲状腺疾病的受试者。 |
7 | 具有遗传性肌肉疾病或原因不明的CK 持续升高的个人史或家族史。 |
8 | 已知对研究药物(制剂的活性物质或辅料)过敏。 |
9 | 已知的严重过敏反应(例如对3 种以上过敏原过敏、影响下呼吸道的过敏——过敏性哮喘、需要用皮质类固醇治疗的过敏)、荨麻疹、或显著的非过敏性药物反应。 |
10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 周内患有相关疾病。 |
11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 周内患有发热性疾病。 |
12 | 具有已知或疑似的恶性肿瘤病史。 |
13 | 具有血管迷走反应倾向(例如静脉穿刺后)或晕厥病史(最近5 年内)。 |
14 | 存在静脉或动脉血栓/血栓栓塞事件(如深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心肌梗死)或脑血管事件,包括前驱症状(如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绞痛)或以上疾病病史和可能增加患上述任何疾病的风险的情况(例如,家族史表明遗传倾向)。 |
15 | 胃肠道手术史,在12 个月前完成的阑尾切除术除外。 |
16 | 在预定的首次给药日前14 天内出现急性腹泻或便秘 |
17 | 根据当地指南/临床实践,疑似、确诊或既往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感染。 |
18 | 入住临床研究机构4 周前接触过SARS-CoV-2 阳性或2019 冠状病毒病(COVID- 19)患者。 |
19 | 定期用药。 |
20 | 经常使用治疗性或娱乐性药物,例如肉碱类药物、合成代谢药物、高剂量维生素等。 |
21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 天内使用任何已知可诱导肝酶的药物(如地塞米松、巴比妥类药物、圣约翰草[贯叶连翘])。 |
22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使用任何已知可抑制肝酶的药物(如伊曲康唑、大环内酯类药物)。 |
23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使用任何已知可干扰肝肠循环的药物(如青霉素、四环素类)。 |
24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 天内使用任何其他与研究目的相抵触或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全身或局部药物或物质。 |
25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 周内,摄入含有西柚、柚子或酸橙的食物或饮料。 |
26 | 日常摄入的含黄嘌呤饮料量大于1 L。 |
27 | 每天吸烟10 根以上 |
28 | 日常饮用普通啤酒超过500 mL 或以其他形式摄入超过约20 g 的等量酒精。 |
29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96 小时内,摄入含有酒精的食物或饮料 |
30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 周内献血超过100 mL 全血或血浆,或3 个月内献血超过500 mL 全血。 |
31 |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1 周内接受已排除的治疗(例如物理疗法、针灸等)。 |
32 | 疑似滥用药物或酗酒。 |
33 | 首次筛选访视时,心电图有临床相关发现,如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QRS 波群延长超过或等于120 msec 或QTc 间期延长超过450 msec。 |
34 | 在心电图中发现临床相关心律失常(尤其是室上性和室性异位搏动——Lown 分类3 级或以上);已知的先天性QT 间期延长 |
35 | 筛选时收缩压低于100 mmHg 或高于145 mmHg(仰卧休息约15 分钟后测量)。 |
36 | 筛选时舒张压低于50 mmHg 或高于90 mmHg(仰卧休息约15 分钟后测量)。 |
37 | 筛选时心率低于50 或高于90 次/分(仰卧休息约15 分钟后测量)。 |
38 | 身体检查有临床相关发现。 |
39 | 筛选时通过病毒血清学检查发现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肝病毒抗体(抗-HCV)、抗甲型肝炎抗体(抗-HAV IgM)、抗戊型肝炎抗体(抗-HEV IgM)、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1+2/p24 抗原(HIV-1/2 结合检测)、梅毒螺旋体抗体(TPA)的阳性结果或病毒急性/亚急性感染血清学检查阳性(如EB 病毒[EBV VCA IgG 和IgM]、巨细胞病毒[CMV IgG 和IgM]、单纯疱疹病毒[HSV IgG和IgM])。 |
40 | 血红蛋白A1c(HbA1c)、C 反应蛋白(CRP)或肝酶(包括总胆红素)的升高超过参考范围。 |
41 | CK 升高,预期在研究药物服用前可正常化的极小可解释变化除外。 |
42 | 脂肪酶和淀粉酶的升高(除个别说明参数变化的脂肪酶或淀粉酶的边缘升高,而受试者无症状,并且根据医学判断不存在其他实验室变化可以假设存在疾病)。 |
43 | 任何其他安全实验室参数偏离正常范围,表明存在明显疾病(或疾病不能排除)或影响研究目的。 |
44 | 尿液药物筛查阳性,表明存在药物滥用 |
45 | 酒精呼气测试阳性。 |
46 | 摄入食物、液体或草药导致肝酶升高 |
47 | 在过去3 个月中参与了另一项临床研究(受试者从先前研究的末次访视到新研究的首次治疗)。 |
48 | 在其他研究的排除期内或同时参与其他临床研究。 |
49 | 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受试者因科学原因、依从性原因或出于对受试者安全性的考虑而不能参与本研究 |
50 | 在本研究期间,先前接受过治疗分配(例如随机化)(允许先前接受过随机分配的受试者重新- 纳入该研究可能会导致偏倚)。 |
51 | 与研究中心关系密切;例如,研究者的近亲、有从属关系的人员(例如研究中心的雇员或学生)。 |
52 | 受试者是Bayer AG 的雇员。 |
53 | 根据当局或法院的命令,受试者处于拘留期间。 |
54 | 受试者无法或不愿遵守研究限制。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