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混合型小细胞和非小细胞癌症 |
2 | 具有同种异体器官移植史。 |
3 |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自身免疫疾病或炎症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病综合征或Wegener综合征[肉芽肿血管炎、格雷夫氏症、类风湿关节炎、垂体炎和葡萄膜炎等])。以下是本标准的例外情况:- 白癜风或脱发患者- 甲状腺功能减退(如,Hashimoto综合征后)且接受稳定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 任何不需要进行全身治疗的慢性皮肤病患者- 可纳入近5年内无活动性疾病的患者,但是仅在咨询研究医师后方可纳入- 仅依靠饮食控制的乳糜泻患者 |
4 | 不受控制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感染或活动性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或IV级)、不受控制的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活动性间质性肺病、与腹泻相关的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或限制研究要求依从性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发生AE的风险显著增加或损害患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的能力。允许纳入病情可控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患者。 |
5 |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以治愈为目的治疗的恶性肿瘤,并且在IP首次给药前≥5年无已知活动性疾病,且复发的潜在风险低- 进行适当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无疾病证据的恶性雀斑样痣- 进行适当治疗的无疾病证据的原位癌 |
6 | 活动性原发性免疫缺陷史 |
7 | 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病(临床评价包括病历、体检、放射学结果和符合当地治疗原则的结核病检查)、乙肝(已知乙肝表面抗原[HbsAg]呈阳性结果)、丙肝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 1/2抗体呈阳性)。既往乙肝病毒(HBV)感染或HBV感染已治愈的患者(定义为乙肝核心抗体阳性[anti-HBc]且HBsAg阴性),可参与本项研究。丙肝(HCV)抗体呈阳性的患者中,仅聚合酶链反应显示HCV RNA呈阴性的患者可参与本项研究。 |
8 | 有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或≥2级肺炎病史的患者 |
9 | (截至方案第3.0版为止,排除标准9已不再适用) |
10 | 已知会对任何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产生过敏反应或超敏反应 |
11 | 既往暴露于免疫介导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其它抗CTLA-4、抗PD-1、抗PD-L1和抗细胞程序性死亡配体2抗体,但治疗性抗癌疫苗除外。 |
12 | 用于癌症治疗的任何同步化疗、IP、生物制品或激素治疗。可同时采用激素疗法用于非癌症相关病症(如,激素替代疗法)。如果患者接受针对早期乳腺癌的激素辅助治疗超过5年并且无复发证据,则在与研究医师进行讨论后,患者有资格入选研究。 |
13 | IP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注:如果入选,患者在接受IP治疗期间及IP末次给药后90天内不得接种活疫苗。 |
14 | IP首剂量给药前28天内进行重大外科手术(由研究者定义)。 |
15 | IP首剂量给药前14天内使用或既往使用免疫抑制药物。以下是本标准的例外情况:-鼻内、吸入、外用甾体类药物或局部注射甾体类药物(如,关节内注射)。- 生理剂量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物的全身用糖皮质激素- 作为超敏反应预治疗用药的类固醇激素(如,CT扫描预治疗用药) |
16 | 最近4周内参与过另一项IP治疗的临床研究 |
17 | 既往曾接受本研究的IP分配 |
18 |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该研究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一项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
19 | 既往已参加Durvalumab临床研究至随机前或治疗阶段,不论治疗组分配情况。 |
20 | 参与本研究设计和/或实施的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的工作人员和/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
21 | 怀孕或哺乳期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患者,从筛选至durvalumab末次给药后90天不愿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
22 | 研究者判断认为不太可能遵从研究步骤、限制和要求的患者不得参与本研究。 |
23 | 基因学研究(可选):23 参与本研究的可选(DNA)基因学研究部分的排除标准包括:-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 采集基因学样本前的120天内,输注非去白细胞全血。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