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开始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单克隆抗体治疗或参加过其他试验性治疗,2 周内接受过化疗或放射治疗,7 天内接受过以抗肿瘤为目的的糖皮质激素治疗; |
2 | 曾接受过BTK 抑制剂治疗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6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
3 | 未控制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损伤(允许接受过治疗且疾病稳定3 个月以上的患者入组); |
4 |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至≤1 级(NCI-CITCAE 5.0),脱发除外; |
5 | 未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 III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型心绞痛、心律失常、未控制的高血压病和精神疾病等; |
6 | 两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1)已经过恰当处理的宫颈原位癌;(2)局限性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3)其他原位癌限于局部治疗(手术或其他方式); |
7 | 吞咽困难,或有吸收不良综合征及活动性消化系统疾病等影响药物吸收的情况; |
8 | 对FCN-647 某些成分或类似药物有过敏反应的患者; |
9 | 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乙肝病毒核心抗体阳性,但乙肝病毒DNA 未检测到,可入组)符合研究中心诊断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感染标准)或丙型肝炎(丙肝病毒RNA 阳性);确诊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以及不愿意做HIV 检查者; |
10 |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有生育潜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服药第一天前的7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如果是阳性,则超声排除妊娠); |
11 | 正在服用抗凝药物; |
12 | 正在使用强效CYP3A 抑制剂或者诱导剂药物; |
13 | 6 个月内发生过重要脏器出血性疾病; |
14 | 研究人员认为的,其他医学或精神疾病或器官功能障碍,可能危及患者的安全,或干扰对研究药物的安全性的评估。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