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受试者以前参与过本研究或以前接受过本研究中的研究药物治疗。 |
2 | 受试者有研究者判断可能干扰受试者参与本研究的能力的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状态、精神状态或实验室异常。 |
3 | 受试者有严重的胶粘剂或其他透皮制剂皮肤过敏史或最近患有接触性皮炎且尚未治愈。 |
4 | 受试者有过自杀企图史(包括实际尝试、尝试被打断或尝试失败),或者过去6 个月内有自杀意念,通过在筛选期(访视1)时完成的哥伦比亚——自杀倾向严重程度量表( C-SSRS ) 中问题4 或问题5 的回答为肯定(“是”)得知。 |
5 | 受试者具有因使用药物(例如,甲氧氯普胺、氟桂利嗪)、神经系统遗传性代谢病(例如,威尔森氏病)、脑炎、脑血管疾病或退行性疾病(例如,进行性核上性麻痹)而导致的不典型的帕金森病症状。 |
6 | 受试者曾接受过苍白球切开术、丘脑切开术、脑深部电刺激或胚胎组织移植。 |
7 | 受试者患有痴呆、活动性精神疾病或幻觉或重度抑郁症。 |
8 | 受试者正在同时接受多巴胺受体激动剂治疗或在基线访视(访视 2)之前28天内接受过此类治疗。 |
9 | 受试者同时或在基线(访视 2) 之前28 天内接受了以下一种药物的治疗:α-甲基多巴、甲氧氯普胺、利血平、抗精神病药(特定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除外:奥氮平、齐拉西酮、阿立哌唑、氯氮平、喹硫平)、MAO-A 抑制剂、哌醋甲酯或安非他命。 |
10 | 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神经系统(CNS)疾病的积极治疗(例如,镇静剂、安眠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除非在基线(访视2)之前至少28 天剂量保持稳定,并且可能在研究期间保持稳定。 |
11 | 受试者当前被诊断为癫痫、成年后有癫痫发作史、有中风史或在筛选期(访视1)之前1 年内曾出现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12 | 受试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肝功能不全(定义为总胆红素>2.0mg/dL 或谷丙转氨酶(ALT)和/或谷草转氨酶(AST)高于参考范围上限的2 倍)。 |
13 | 受 试 者 存 在 具 有 临 床 意 义 的 肾功能不全( 血清肌酐>2.0mg/dL[>178umol/L])。 |
14 | 受试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功能不全(研究者认为可能使受试者面临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不齐风险的心脏疾病)和/或在过去12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
15 | 在筛选(访视 1)时,根据Bazett 公式校正心率后的QT 间期(QTcB)≥500ms。 |
16 | 受试者有症状性(非无症状)直立性低血压史,在基线(访视2)之前28天内从仰卧位改为直立位,1 或3 分钟后SBP 下降≥20mmHg 或DBP 下降≥10mmHg,或进入研究时SBP<105mmHg。 |
17 | 在筛选(访视 1)时受试者有冲动控制障碍(ICD)的证据。 |
18 | 已知受试者有对以下止吐剂不耐受/过敏史:多潘立酮、三甲氧苯酰胺、昂丹司琼、托烷司琼、格拉司琼和格隆溴铵。 |
19 | 过去 5 年内受试者有长期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
20 | 受试者为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者为育龄期女性,但(i)未经手术结扎或(ii)未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包括至少一种双重屏障避孕方法)或(iii)未禁欲或(iv)绝经后不足2 年。 |
21 | 受试者正在参与另一项关于试验药物的研究或在基线访视(访视 2)之前28天内参加过此类研究。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