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入组时接受其它研究药物,或者入组时处于该药物5个半衰期之内,或者在其末次给药的30天之内,取时间较长者为准。 |
2 | 在基线阶段,没有证明能正确使用Concept1给药装置。 |
3 | 半乳糖不耐受病史,Lapp乳糖酶缺乏症或糖-半乳糖吸收不良症病史。 |
4 |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病史,或在筛选期或基线期有下列ECG异常: PR > 200 msec; QRS复合波 > 120 msec; QTcF > 450 msec(男性); QTcF > 460 msec(女性) |
5 | 已知QT间期延长综合征家族史或已知现有QT间期延长综合征。 |
6 | 已知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病史或现存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7 | 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缺血性心脏病、左心室衰竭、心肌梗死、严重的心率失常(包括慢性房颤) |
8 | 过去5年内有经治疗过的或未经治疗的、任何器官系统的恶性肿瘤病史(除外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不论是否存在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
9 | 妊娠女性或哺乳期女性。妊娠定义为自女性受孕后直至怀孕终止的状态,并通过hCG试验阳性证实。 |
10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生理上具有受孕能力的所有女性,除非她们在研究给药阶段中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
11 | 吸烟者(最近3个月内使用烟草产品)。在筛选期间和各基线期,对所有受试者进行尿中可替宁水平测定。吸烟者定义为报告吸烟或尿可替宁达到当地实验室检测敏感性的所有受试者 |
12 | 除了口服、注射或植入激素以避孕外,首次给药前4周内应用过任何处方药、中草药,和/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应用过非处方(OTC)药、膳食补充剂(包括维生素)等。如果需要(即偶尔和少量需要),可以服用对乙酰氨基酚,但必须在CRF的伴随用药/重要的非药物治疗页中进行记录。 |
13 | 在首次给药前8周内或当地法规要求的更长时间内献血或失血大于等于400 mL。 |
14 | 首次给药前14天内献血浆(大于500 ml)。 |
15 | 在筛选期或基线期,血红蛋白水平降至正常范围之外(小于13.5 g每dl 男性和小于12.0 g每dl 女性)。 |
16 | 首次给药前2周内患重大疾病且尚未缓解。 |
17 | 近期(最近3年内)自主神经功能失调(例如反复发作的晕厥、心悸等)和 或有复发史。 |
18 | 近期(最近3年内)有急性或慢性支气管痉挛病史和/或复发史(包括经治疗或未治疗的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 |
19 | 任何食物过敏史。 |
20 | 任何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内、外科情况,或可能对参加研究的受试者造成损害的内、外科情况 |
21 | 免疫缺陷性疾病史,包括HIV(ELISA和蛋白质印迹)检测结果阳性。 |
22 |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丙肝检查阳性。 |
23 | 给药前12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或在筛选期或基线期进行的实验室检查证实受试者存在药物或酒精滥用情况。 |
24 | 癫痫发作史或可能降低癫痫发作阈值的疾病。 |
25 | 重症肌无力病史。 |
26 | 青光眼病史。 |
27 | 有对任一研究药物或类似化学分类药物过敏反应史。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