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伊潘立酮或利培酮过敏者(过敏包括:瘙痒症和荨麻疹); |
2 | 除精神分裂症之外,其他符合DSM-IV标准的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原发性轴I型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和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受试者依从性的精神疾病; |
3 | 过去2年内曾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足量足疗程进行治疗,但未取得明显疗效者; |
4 | 既往对足量足疗程的利培酮疗效欠佳者; |
5 | 严重兴奋激越、或具有危害倾向或行为(伤害他人或自残/自杀)的患者; |
6 | 最近1年诊断有酒精或药物依赖史者(不包括咖啡因和尼古丁); |
7 | 既往有癫痫病史者(儿童发热惊厥史除外); |
8 | 既往有迟发性运动障碍或恶性综合征病史的患者; |
9 | 既往有脑器质性疾病病史或合并症者,如帕金森病患者; |
10 | 伴有严重的不稳定的心血管疾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病、内分泌疾病等躯体病或病史者; |
11 |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育龄期妇女试验前48小时尿HCG检查结果阳性者。男、女性受试者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或计划于开始试验后3月内受(授)孕者; |
12 | 基线前3个月内参加其他任何临床试验者; |
13 | 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