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有危及生命的转移性内脏疾病,定义为广泛肝脏损害或任何程度的脑或软脑膜损害(既往或现在)或症状性肺部淋巴管扩散。 如果研究者认为其呼吸功能未因疾病明显受损,离散肺实质转移的患者也符合入选标准 |
2 | 既往接受过除一线细胞毒化疗外的乳腺癌全身治疗(必须在随机分组前28天以上接受最后一次化疗) |
3 | 放射治疗,如果在随机分组前28天内未完成(控制骨疼痛的放疗例外,该放疗必须在随机分组日前完成) |
4 | 赫赛汀-合格(HER2过度表达或基因扩增,即免疫组化(IHC)3+ve或荧光原位杂交(FISH)+ve,合适时) |
5 | 既往使用过未获批或试验性药物,治疗乳腺癌 |
6 | 合并使用抗癌治疗药物(除二磷酸盐化合物/狄诺塞麦外) |
7 | 既往使用过内分泌药物治疗乳腺癌 |
8 | 随机分配前6个月内使用过含雌激素的全身激素替代治疗 |
9 | 目前或既往患有恶性肿瘤(乳腺癌,或经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除非进行了根治性治疗且近5年内无复发转移的证据 |
10 | 随机分组前4周内发现任何下列实验室检测值:血小板<100 × 109/L,总胆红素>1.5 × 参考值上限(ULRR)(确诊为Gilbert综合症的患者可纳入本研究),ALT 或AST >2.5 × ULRR(如果无可证明的肝脏转移)或>5 × ULRR(存在肝脏转移时) |
11 | 有下列病史:出血性体质(即,播散性血管内凝血、凝血因子缺乏)或长期抗凝治疗(但抗血小板治疗及低剂量华法林或其他抗凝剂如醋硝香豆素治疗患者有资格参与本研究,如果患其国际标准比[INR]≤1.6) |
12 | 对芙仕得?或瑞宁得?的活性或非活性辅料或蓖麻油有超敏反应史 |
13 | 可能使患者无法参加研究或妨碍患者研究方案依从性的任何严重合并疾病,如未控制的心脏疾病或未控制的糖尿病 |
14 | 在本研究中有过既往随机分组 |
15 | 参与研究的计划和/或实施的相关人员(适用于阿斯利康员工和/或研究中心员工) |
16 | 随机分组前28天内,参与了其他临床研究和/或接受了任何研究性药物(参与一项研究的生存期随访不属于排除标准)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