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主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外的DSM-IV-TR轴I诊断,如分离障碍、双相障碍、抑郁症、分裂情感障碍、分裂样障碍、孤独症、药物诱发型精神疾病 |
2 | 筛选前6个月内DSM-IV-TR诊断为活性物质依赖(不含尼古丁和咖啡因) |
3 | 筛选前12个月内企图自杀或临床评估具有自杀或暴力行为的严重倾向 |
4 | 全身病史相关排除标准:. 既往或目前患有任何严重或不稳定的心血管、呼吸、神经(包括癫痫或重大脑血管)、肾、肝、血液、内分泌(包括未控制的糖尿病)、免疫或其他系统疾病,脑病综合征,轻中度或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存在可导致QT间期延长,尖端扭转型心动过速或猝死的危险因素 |
5 | 存在影响臀肌和三角肌注射的任何身体状况 |
6 | 血生化、血液学、ECG或尿检结果超出正常值范围并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 |
7 | 既往患有或筛选时存在证据显示有临床意义的肝脏疾病【包括谷草转氨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水平大于正常值上限的2倍】 |
8 | 筛选访视时患者白血细胞(WBC)计数低于实验室参考范围下限 |
9 | 既往患有神经阻滞剂恶性综合征或迟发性运动障碍 |
10 | 怀孕、哺乳或计划在6个月内怀孕的妇女 |
11 | 已知诊断为垂体瘤、巨人症或肢端肥大症的患者 |
12 | 药物相关排除标准:利培酮或帕利哌酮抗药史,定义为有记录显示的足量治疗2个周期(至少4周使用高于最小剂量范围的治疗剂量)后无反应 |
13 | 曾使用氯氮平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 |
14 | 筛选前30天内接受过某种试验药物、试验性生物制剂或者试验性医疗器械的治疗 |
15 | 对利培酮、帕利哌酮或其任何辅料已知或疑有过敏或不耐受 |
16 | 既往发生危及生命的药物过敏反应 |
17 | 对于需要口服耐受性测试的患者:既往患有严重胃肠道狭窄(病理性或医源性)或无法和水吞服帕利哌酮缓释片或利培酮 |
18 | 既往使用以下禁止疗法,筛选前使用过抗精神病药长效针剂,且末次给药距筛查期在5个半衰期内; 筛选前60天内电休克治疗(ECT); 筛选前30天内服用非选择性/不可逆单胺氧化酶抑制剂类抗抑郁药;使用其它抗抑郁药,除非筛选前已服用稳定剂量30天(如果剂量保持稳定少于30天且受试者需用抗抑郁药治疗,则该受试者不能纳入本研究) |
19 | 操作程序相关排除标准不能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 |
20 | 筛选前30天内参加过其它临床研究 |
21 | 研究者或研究中心的雇员(直接参与本试验或该研究者或研究中心指导下的其它研究),或为研究者或雇员的家属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