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IST v1.1标准评估为影像学可测量疾病: a. 至少一个靶病灶,既往未经过放疗,并且RECIST标准(附录 5)评估为可测量病灶; b. 可用于疾病评估的影像学检查包括对比剂增强常规CT或螺旋CT,或MRI;无对比剂过敏并不可耐受MRI的患者需使用对比剂增强扫描。以下结果不允许作为靶病灶的唯一评判证据: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的CT部分/CT、仅使用超声扫描、核素扫描(包括骨或PET扫描)、胸部X线平片或骨X射线照片,以及肿瘤标记物。
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a. 12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 b. 6个月内发生过无法控制的心绞痛; c. 6个月内发生过充血性心力衰竭; d. 确诊或可疑的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征; e. 任何临床上明显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例如室性心动过速、室性纤维性颤动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f. 既往记录的心电图显示QTc间期延长。如需要,由研究者使用Fredricia 校正公式人工读取QTc,QTc值应小于CTC 2级(≤480 msec)。对观察到的QTc延长的原因进行纠正处理之后,可重复ECG检测以评估是否可入组; g. 任何二度或三度心脏传导阻滞病史(如果目前有起搏器,可以入组); h. 根据基线心电图,心率<50/分钟; i. 无法控制的高血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