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重度吸烟者(每日吸烟5支及以上)。对于轻度吸烟者(每日吸烟少于5支),试验入住期间应停止吸烟。 |
2 | 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8杯以上)者。 |
3 | 经常使用镇静、安眠药或其他成瘾性药物者。在给药前12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
4 | 口腔黏膜疾病包括溃疡、口炎等,唾液腺疾病包括唾液腺炎症、结石等。口腔颌面部炎症包括冠周炎等。 |
5 | 贫血。 |
6 | 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 |
7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除非这些妇女采取了2种可靠的避孕措施(例如:宫内节育器加避孕套,杀精凝胶加避孕套,子宫帽加避孕套,等等)。 |
8 |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除非这些男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采用2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其中包括一种屏障避孕法,如避孕套或避孕帽加杀精剂),直到研究结束访视时为止。 |
9 | 受试者在6个月内有育儿计划者。 |
10 | 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史,或者在筛选或基线时出现下列任何心电图异常:PR间期 > 220 ms;QRS复合波时限 > 120 ms;长QT综合征;QTcB > 450 ms (男性);QTcB > 470 ms (女性) |
11 | 严重心血管、肺脏、肝脏、肾脏、血液、胃肠、内分泌、免疫、皮肤、神经或精神疾病的既往病史;在过去5年内有任何器官系统的恶性肿瘤史,不论治疗过或未治疗以及是否有证据表明存在局部复发或转移。 |
12 | 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或者可能对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构成危害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研究者应考虑以下病史或病情:炎症性肠病、胃炎、溃疡、胃肠道或直肠出血史;较大的胃肠道手术史比如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或肠切除术;胰腺损伤或胰腺炎病史或临床证据;肝功能实验室检查如AST、ALT、ALP或胆红素等呈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提示肝病或者肝脏损伤,或以不超出正常上限的1.5倍为界定;肾功能不全的病史或证据,肌酐、尿素氮超出正常上限或尿成分异常(如蛋白尿);筛选期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 |
13 | 在首剂量开始前2周内服用过任何药物,包括非处方药和中草药或食品补充剂(维生素和补钙制剂)。 |
14 | 在给药前8周内献血或失血≥400ml。 |
15 | 在给药前4周内参加其他任何药物临床试验。 |
16 | 多发性和复发性过敏史,或已知对同类药物过敏。 |
17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 |
18 |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肝检查阳性。 |
19 | 梅毒抗体检测阳性(免疫)。 |
20 | 研究者认为有不宜入选的其他原因者。 |
21 |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