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存在有临床症状、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胸水或腹水); |
2 | 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多种因素; |
3 | 使用类固醇治疗超过50天,或需要长期使用类固醇; |
4 | 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激素治疗、手术或分子靶向治疗(包括曲妥珠单抗等)者;入组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化疗; |
5 | 入组前4周内仍未从之前用药的不良事件中恢复(不包括脱发,乏力); |
6 | 4周内参加过其它药物临床试验; |
7 | 入组时仍存在无法纠正的低钾血症和低镁血症; |
8 | 研究期间不能中断使用可能导致QT延长的药物(如抗心律失常药); |
9 | 经颅脑CT或MRI检查确诊,存在脑部肿瘤病灶者; |
10 | 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肿瘤,不包括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 |
11 | 仅有骨或皮肤作为唯一的靶病灶; |
12 | 同时接受其他任何抗肿瘤治疗; |
13 | 过敏体质者,或已知对本方案药物组分或其他含吐温-80制剂有过敏史者; |
14 | 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的患者。包括下列情况:有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且大便潜血(++)不可入组;2个月内有黑便、呕血病史者不可入组;对于大便潜血(+)且胃部肿瘤原发病灶未行手术切除的,要求进行胃镜检查,如为溃疡型胃癌,且各中心主要研究者认为可能发生消化道大出血者不可入组; |
15 | 活动性感染(由研究者决定); |
16 | 外周神经病变(由研究者决定); |
17 |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
18 | 曾患有任何心脏疾病,包括:(1)心绞痛;(2)需药物治疗的或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3)心肌梗死;(4)心力衰竭;(5)任何被研究者判断为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心脏疾病等; |
19 |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女性的基线妊娠试验检测阳性; |
20 | 在整个试验期间不愿意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女性患者; |
21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高血压、严重的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
22 | 有酗酒、吸烟(每天≥5根)等不良嗜好; 酗酒指大约2小时内4次或以上的饮酒行为,1次饮酒指饮用葡萄酒5盎司(150 mL)、啤酒12盎司(350 mL)或80度白酒(或折合成该酒精度)1.5盎司(50 mL)。 |
23 |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