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双相障碍之外的其他躁狂发作,包括器质性疾病所致的躁狂发作;物质滥用(包括酒精、苯丙胺及相关物质、可卡因、镇静药、催眠药或抗焦虑药、致幻剂、吸入剂、阿片类或苯环已哌啶及相关物质)所致的躁狂发作;精神兴奋剂或抗抑郁药所致的躁狂发作。 |
2 | 已知对试验药及其辅料或对丙戊酸类药物及其辅料有过敏病史或不能耐受,或过敏体质者。 |
3 | 既往使用丙戊酸类药物治疗失败者。 |
4 | 研究者判断患者在研究期间需要心理治疗(支持性心理治疗除外),除非入组前心理治疗已经持续3个月。 |
5 | 筛选前由于躁狂发作住院3周或以上。 |
6 | 在筛选前4周内服用过单胺氧化酶抑制剂、氯氮平或进行电抽搐治疗(ECT)者。 |
7 | 筛选时MADRS评分>20分,或入组前1周内接受过抗抑郁药物治疗者。 |
8 | 伴有癫痫或有癫痫病史者。 |
9 | 有严重的冠心病、充血性心力衰竭、脑血管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恶性肿瘤、甲状腺疾病、多囊卵巢综合症、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 |
10 | 患有急、慢性肝炎者,有严重肝炎病史或家族史者,特别是与用药相关的肝卟啉症患者,有药物性肝损害病史者;或合并严重肝肾疾病,或肝肾功能检查异常(ALT、AST≥正常值上限1.5倍,SCr>正常值上限)。 |
11 | 患有胰腺炎或有尿素循环障碍者。 |
12 | 实验室检查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心电图异常且具有临床意义者。 |
13 | 体重>100kg或体重指数(BMI)>30kg/m2者。 |
14 | 妊娠、哺乳期妇女或近期有生育计划者。 |
15 | 研究者认为不宜参与本试验的其它情况者。 |
16 | 入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