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除精神分裂症外,同时患有其他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精神发育迟滞或其它影响试验结果和受试者依从性的精神疾病; |
2 | 有明显自伤、自杀倾向或行为者,有严重兴奋激越的患者; |
3 | 有癫痫病史者,儿童期高热惊厥除外; |
4 | 筛选前 4 周内使用过长效抗精神病类的药物;筛选前 4 周内使用过氯氮平者;筛选前 2 个月内接受过电抽搐治疗者; |
5 | 既往至少使用过两种抗精神病药物足量足疗程治疗仍未取得明显疗效; |
6 | 既往对足量足疗程的利培酮疗效欠佳者; |
7 | 筛选前 1 年内有酒精或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咖啡因或尼古丁除外)史者; |
8 | 哺乳期、妊娠或在未来 3 个月有生育要求的患者(男女均适用); |
9 | 有严重药物过敏史者; |
10 | 伴有严重的心、肝、肾、血液、内分泌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 |
11 | 乙肝病毒 HBsAg、HBeAg 及 HBcAb 均呈阳性;肝功能检查异常(指 ALT 及 AST 超过正常值 2 倍);肾功能不全(指肌酐高于正常值上限);白 细胞小于 3.5*109/L; |
12 | 有严重心律失常或猝死的家族史;正在使用可能延长 QTc 间期的药物,筛 选时 QTc间期>450ms(男性)或 470ms(女性); |
13 | 收缩压≤80mmHg; |
14 | 既往或现在存在严重锥体外系不良反应(EPS)或明显的迟发性运动障碍; |
15 | 筛选前 30 天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者; |
16 | 不能遵医嘱服药者; |
17 |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筛选的其他情况的患者。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