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目前患有严重的、不稳定的躯体疾病,包括:癫痫、窄角型青光眼、心血管、肝脏、肾脏、胃肠道、呼吸、内分泌、神经、免疫或血液系统等疾病,或患有任何其它可能干扰临床试验评估或增加患者风险的疾病; |
2 | 有恶性肿瘤病史或合并症者,如黑色素细胞瘤切除患者等; |
3 | 不能吞咽口服药物,或患有活动性肠病、部分或完全肠梗阻,或慢性腹泻等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疾病; |
4 | 具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包括QTc间期≥450 ms(男性)或470 ms(女性),或窦性心动过缓(静息心率<50次/分),或有QTc间期延长病史;患有必须使用可延长QTc间期药物的疾病; |
5 | 实验室检查指标异常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者,包括AST或ALT达到或超过正常值上限的2倍,总胆红素达到或超过正常值上限的1.5倍,或者根据研究者判断可影响安全性判断的实验室异常; |
6 | 收缩压<80mmHg者; |
7 | 肾功能异常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者; |
8 | 尿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 |
9 | 对舒必利、左舒必利或利培酮过敏者,或既往至少对2种以上的药物过敏者; |
10 | 既往有过迟发型运动障碍或恶性综合征病史; |
11 | 除精神分裂症之外,目前符合其它DSM-IV-TR?标准的轴I诊断疾病,至少包括重度抑郁症、双相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强迫症等精神疾病; |
12 | 目前符合其它DSM-IV-TR?标准的精神发育迟滞或脑器质性疾病的诊断; |
13 | 最近1年符合DSM-IV-TR?酒精或药物滥用诊断标准者(不包括咖啡因和尼古丁); |
14 | 过去2年内曾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足量足疗程进行治疗无效者; |
15 | 既往对足量足疗程的利培酮或左舒必利治疗疗效欠佳者; |
16 | 有精神外科治疗史; |
17 | 具有明显的自杀或暴力行为风险的患者; |
18 | 筛选前60天内接受过电抽搐治疗(ECT)或颅磁(rTMS)治疗的患者; |
19 | 基线前3个月内参加其他任何临床试验者; |
20 | 基线前3个月内系统使用过氯氮平的患者;基线前3个月内使用过精神相关长效制剂患者;基线前2周内规律使用过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和心境稳定剂且未经过24小时清洗期的患者; |
21 | 使用氟西汀且未经过清洗期(5个半衰期:短期治疗5~15天,长期治疗20~30天)的患者; |
22 | 系参研人员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且不论是血缘关系、还是合法领养关系); |
23 | 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